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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斗中咬伤水手食指,大副被判刑,船东要赔钱…

2023-11-13 13:09:30

  柏某、袁某、袁某某受雇于花某在船上工作,袁某是船长,袁某某是大副,柏某是水手。

  2017年11月22日,船舶作业时船舱突然漏水,柏某、袁某某为如何快速排水发生口角继而发生肢体冲突,在争斗过程中袁某某咬伤了柏某右手食指。

  水手柏某第一次就医只做了简单缝合,几天后因伤口局部感染、坏死,不得不做了右手手指残端修整术。术后20多天又发生感染,再次住院治疗。共发生医疗费11484.29元。

  经鉴定,柏某构成十级伤残,轻伤二级。

  大副袁某某被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审理中,袁某某为取得谅解,向柏某支付了5.2万元。

  随后,柏某向南京海事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船长袁某、船东花某赔偿各类损失18万多元。

  经审理,法院分别判决:

  1.大副袁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2.船东花某赔偿柏某2.9万余元。

  1.大副构成故意伤害罪

  大副袁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构成故意伤害罪。同时,袁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对被害人进行了一定赔偿,并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2.船东是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船长、大副、水手均为花某雇佣,存在雇佣与被雇佣的劳务关系。

  第二,因海上作业的特殊性,船员工作、生活均在船上,在海上作业期间处于随时待命状态,柏某、袁某某两人在舱底进行排水是从事雇佣活动,应当认定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损害。

  3.水手自身也有过错,自己承担40%责任

  柏某持有船员证书,理应胜任水上作业事务,但柏某在船舱进行排水时,却与袁某某为具体的处置方式发生争执,甚至相互殴打造成自身损害,本身存在一定的过错。

  综合考虑,一审法院酌定柏某的合理损失由花某承担60%赔偿责任,柏某自负40%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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