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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船谎报船舶进出港报告信息,被罚7千!

2024-4-15 8:42:50

  2024年03月01日1510-1530时,贵港海事局执法人员在浔江平南武林水域巡查时,发现“平南****78”船正在武林港码头装货。登上该船检查发现,该船于2024年2月21日报藤县出港,载运矿物性建筑材料4200吨,计划前往广州,已排队等待过梧州长洲船闸。

  经询问在船人员及查询该船船舶进出港信息发现,该船在2月21日报藤县出港时并未装载过任何货物,于2月28日撤销了藤县至广州的出港,后于2月28日又报藤县出港,计划开往平南,于2月29日到达平南报进港。

  该船藤县至广州的船舶进出港报告存在谎报的行为,存在船舶进出内河港口,未按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进出港信息的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

  事后,该船船主积极配合海事部门调查,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学习有关船舶进出港报告的法律法规,承诺以后按规定报告船舶进出港信息,未造成严重后果,给予罚款人民币柒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有关规定

  第十条 中国籍船舶在我国管辖水域内航行应当按照规定实施船舶进出港报告。

  第十一条 船舶应当在预计离港或者抵港4小时前向将要离泊或者抵达港口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进出港信息。航程不足4小时的,在驶离上一港口时报告。

  船舶在固定航线航行且单次航程不超过2小时的,可以每天至少报告一次进出港信息。

  船舶应当对报告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 船舶报告的进出港信息应当包括航次动态、在船人员信息、客货载运信息、拟抵离时间和地点等。

  第十三条 船舶可以通过互联网、传真、短信等方式报告船舶进出港信息,并在船舶航海或者航行日志内作相应的记载。

  《船舶进出港报告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第五条 船舶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向预计驶离或者抵达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进出港信息:

  驶入码头、泊位、船舶修造厂、锚地(停泊区)、安全作业区、海上作业平台、装卸站进行货物装卸、驳运、人员上下、修造、作业、物资补给或者污染物接收的,应进行进港报告;

  进行货物装卸、驳运、人员上下、修造、作业、物资补给或者污染物接收后驶出码头、泊位、船舶修造厂、锚地(停泊区)、安全作业区、海上作业平台、装卸站的,应进行出港报告。

  第十五条 船舶应于 4 小时前向预计驶离或抵达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进出港信息,但提前时间不应超过 24 小时。航程不足 4 小时的,应在驶离的同时报告下一港进港信息。船舶在港时间不足 4 小时的,应在抵达后立即报告出港信息。重大活动期间,船舶应根据活动期间特殊要求进行进出港报告。

  第二十条 当船舶报告的信息发生变化需要更正时,应当变更报告或撤销后重新报告,并注明原因。

  第二十二条 船舶应当如实报告船舶进出港信息,不得谎报、瞒报进出港信息,并对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对存在谎报、瞒报船舶进出港信息、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告、船舶进出港信息报告不准确等行为的,海事管理机构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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