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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这个问题,有航运公司2年被查处20多次…

2024-1-16 13:28:24

  近期,执法部门公开的处罚信息显示,因交接班后未更新船员名单和签注服务簿,多艘船舶被处罚。据悉某公司在2年内因船舶进出港报告问题,被查处达到20多次。

  船舶进出港报告违法被罚款,罚多少?怎么罚?为什么罚?也有人觉得冤枉,到底冤不冤呢?

  2023年10月09日,执法人员检查中发现,该轮2023年10月8日~9日航次进港报告中大管轮为左某,而实际在船大管轮为李某,该轮在进港报告中未按规定报告船舶的船员配备情况,违反了《海上交通安全法》第46条第3款的规定。

  依据《海上交通安全法》第104条第2款,对船东罚款6000,对船长罚款2000,对大副罚款1500。

  本案中大副负责报告,且已经按时进行了报告,只是大管轮姓名报送错误。由此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①《海安法》处罚的事由是“未依法报告”。包括:未报告、未按照规定时间报告、报告信息错误(与实际不符)。所以,此处未依法报告的“法”,除了《海安法》本身,还包括《船舶安全监督规则2018》《船舶进出港报告管理办法2021》。

  ②除了对船东、船长处罚,对具体报告人员也要处罚。本案中,大副具体负责报告,所以被连带处罚。处罚额度上,除非有从轻情节,否则对船东是5000-1万、对船长是1000-3000、对责任人是1000-2000。

  本案中,对船长和大副的处罚分别取了中限,而对船东取了下限+20%。

  上面的9500元罚款(船东6000,船长2000,大副1500),冤不冤?不冤枉,但是可以避免。

  新版《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

  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口、港外装卸站未依法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或者其他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船舶进出内河港口,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进出港信息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船舶进出港报告管理办法》报告时间:

  船舶应于4小时前向预计驶离或抵达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进出港信息,但提前时间不应超过24小时。航程不足4小时的,应在驶离的同时报告下一港进港信息。船舶在港时间不足4小时的,应在抵达后立即报告出港信息。(第15条)

  因无通信信号覆盖导致无法按照规定于4小时前通过信息平台或系统报告的,船舶应在通信信号恢复后立即报告,并注明原因。(第16条)

  报告内容:船舶进出港报告信息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船舶航次动态信息,在船人员信息;其他人员(货船非船员)姓名、身份证号码;客货装卸信息。(第17、1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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