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6月16日1300时左右,梧州海事执法人员通过CCTV电子巡航发现黄某某所有的“藤县益航***”船在梧州原五矿码头装货。经调查,该船在1200时左右靠泊原五矿码头装载碎石,1400时左右载着2000吨碎石离泊,计划下航东莞。
执法人员通过对监控视频分析,发现该船的船尾船名牌模糊不清、船尾左侧船名牌被救生圈遮挡,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案发后,该船立即对被遮挡、模糊不清的船名牌进行整改,依法减轻处罚。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第(二)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梧州海事给予黄某某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
(二)未按照规定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或者遮挡船名、船籍港、载重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