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航运在线[登录][注册]
首页|船员招聘|航运资讯
首页 > 航运资讯 > 两船相撞致3人遇难1人失踪 货船船员还敢弄虚作假?!

两船相撞致3人遇难1人失踪 货船船员还敢弄虚作假?!

2024-2-26 13:41:15

  2023 年 3 月 10 日 0127 时许,XX船务有限公司所属中国籍散货船“尊XX”轮载运 8195 吨钢材,自大连港辽渔码头驶往广东九江港途中,在大连港大三山水道通航分道内与山东省荣成市钢质渔船“大XXXXX2”轮发生碰撞。

  事故造成“尊XX”轮船首轻微凹陷;“大XXXXX2”轮沉没,船上 4 名船员 3 人死亡、1 人失踪,直接经济损失约 90万元人民币,构成较大等级海上交通事故。

  1.直接原因。

  当事双方船舶雾航时,了望疏忽、未按规定鸣放雾号、未采用安全航速、未使用适合当时环境和情况的一切有效手段判断碰撞危险、未及早并注意运用良好船艺采取避让行动,以及“尊XX”轮在能见度不良水域航行时对正横前船舶采取小角度左转避让,“大XXXXX2”轮在大三山水道通航分道内未沿船舶总流向行驶,是导致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2.间接原因。

  “大XXXXX2”轮船舶违规夜航是导致本起事故的间接原因。

  (一)不安全行为分析。

  1.“尊XX”轮。

  (1)该轮在雾中航行时了望疏忽、未按规定鸣放雾号、未采用安全航速、未使用适合当时环境和情况的一切有效手段判断碰撞危险、未及早并注意运用良好船艺采取避让行动,违反了《1972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五条、第三十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 1 款之规定。

  (2)该轮在能见度不良水域航行时对正横前船舶采取小角度左转避让措施,违反了《1972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八条第2款、第十九条第 4 款第(1)项之规定。

  2.“大XXXXX2”轮。

  (1)该轮在雾中航行时了望疏忽、未按规定鸣放雾号、未采用安全航速、未使用适合当时环境和情况的一切有效手段判断碰撞危险、未及早并注意运用良好船艺采取避让行动,违反了《1972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五条、第三十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 1 款之规定。

  (2)该轮在大三山水道航行时,未在相应通航分道内沿船舶总流向行驶,违反了《大连港大三山水道通航分隔制》第六条之规定。

  (3)“大XXXXX2”轮船舶违规夜航,违反《特定小型渔船检验证书》中的限航规定。

  (二)责任认定。

  本起碰撞事故是两船互有过失共同导致的责任事故。

  综合分析,两船的违规行为与过失程度相当,应对本起事故负对等责任;“尊XX”轮值班三副与“大XXXXX2”轮值班驾驶员是本起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应对本起事故负对等责任。

  (一)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尊XX”轮值班驾驶员三副,对本起事故负对等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2.“大XXXXX2”轮值班驾驶员,对本起事故负对等责任。鉴于该轮船员均在事故中死亡(失踪),建议免予追究其责任。

  3. “尊XX”轮船长、三副、二副和值班水手在接受海事调查时弄虚作假,故意提供虚假陈述,误导、阻碍海事调查,建议通报大连海事局依法调查处理。

  (二)相关船舶的处理建议。

  1.“尊XX”轮事故航次配员不齐,建议通报大连海事局依法调查处理。

  2. “大XXXXX2”轮存在私下转让、进出渔港未报备、配员不齐、超航区航行、违规夜航等违规行为,建议通报庄河市海洋发展局和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社会管理局依法调查处理。

 

  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更多 船员  船舶 

航运在线 手机版 M.SOL.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