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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员船上受伤工伤赔偿遭拒...

2024-3-13 13:27:28

  2019年12月,马某经德州甲船舶公司招聘后被派往上海乙海运公司担任水手,期间在光明号上海轮工作。2020年5月8日,马某在太平洋公海工作时摔伤左踝。但受航线及疫情所困,直至6月7日才得以在秦皇岛靠岸,后进入秦皇岛某医院治疗,诊断为左踝骨折。

  马某多次与公司协商赔偿均遭拒绝,于2022年6月16日来到德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

  经审查,马某早年丧父,母亲卧病在床,家中无其他经济来源,6万余元医疗费全部由自己支付,生活非常困难。符合援助条件,为其办理了法律援助手续,指派工伤案件经验丰富的张康乐、王培鑫两位律师代理。

  德州甲船舶公司招聘马某后签订《船员上船协议书》,以“协议书”的形式对双方权利义务进行约定。根据德州甲船舶公司与上海乙海运公司签订的《船员配员合作协议书》,被派往上海乙海运公司报道。最终马某在台湾光明公司所有的上海轮实际工作。

  以上三方单位均否定与马某存在劳动关系,甲公司称只负责招聘,实际用人单位为乙公司。而乙公司称只提供居间服务,实际管理人为光明公司,马某应向光明公司主张权利。

  水手职业特殊性在于实际工作的轮船按照国际法相关规定,多数为外籍船舶,导致申请工伤认定就困难重重。援助律师对两份“协议书”仔细研究后发现,工伤保险条款约定由德州甲公司按照我国法律缴纳。

  可见,甲公司与乙公司为劳务派遣关系,甲公司为用人单位,乙公司为实际用工单位。马某与甲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甲、乙两公司应当对马某所受伤害承担连带责任。

  最终,经工伤认定、初查、复查等三次劳动能力鉴定,仲裁裁决甲、乙两公司连带赔偿马某各项工伤费用31万余元,马某工伤赔偿仲裁请求得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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