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批准非法开展
危险货物水上过驳作业
极易引发事故
10多年前
一艘散装化学品船
非法在夜间偷偷进行过驳作业
违规操作导致发生爆炸
酿成不可挽回的惨剧
希望广大船员朋友
引以为戒 警钟长鸣
案例回顾
2011年5月27日2227时
某公司所属散装化学品船“G”轮
航行至长江和畅洲北汊北岸水域
与污油回收船“H”轮
非法进行甲苯过驳作业时
发生爆炸
造成3人死亡、1人失踪、1人轻伤
“G”轮气密货舱盖板被炸开
货舱舱壁变形破损
未造成水域污染
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G”轮和“H”轮在非法过驳易燃、易爆的液体甲苯作业时,使用非防爆的输送管泵,在撤回塑料管过程中产生静电火花,引起爆炸,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H”轮未持有内河船舶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适装证书,不具备载运和过驳液体危险化学品的条件。该轮的内河船舶适航证书已过期,本航次船上人员所持适任证书已过期,且未经液体化学品船船员安全知识和安全操作特殊培训。
2.“G”轮所有人和管理人安全管理不到位。虽“G” 轮公司按照体系的要求每年对该轮进行了两次例行登轮检查和内审工作,但是该公司不掌握该轮在船人员情况,参加过驳作业的帮工未经过散装化学品船船员安全知识和安全操作培训,未持有船员适任证书和内河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证书,未能落实公司体系文件有关船员聘用和培训相关要求和程序。
责任处理
“G”轮非法进行危险化学品买卖,负本起事故主要责任,“H”轮负本起事故次要责任。
“H”轮船长在本起事故中涉嫌犯罪,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公安部门在事故发生次日以危险物品肇事罪对其刑拘提请逮捕。
案例警示
1.加强法制意识教育。此次事故发生于船员非法倒卖船载危化品过程中,表面上看是由于违规操作引起爆炸,实质是法律意识淡薄、缺乏对法律敬畏。为获取高额利益,将残余危化品卖与不具备危化品接收作业条件的“三无”船,这是以生命为代价的冒险。
2.提高危化品船员素质。船载危化品运输是高风险行业,要严把危化品船员准入门槛,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和防污染培训教育,提高安全和防污染意识,提升安全和环保素养,解决危化品船员守法意识不强、安全意识淡薄、安全管理能力较低等问题。
3.加强体系运行管理。危化品航运公司所有人和管理人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对所属船舶的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监督检查,按规定要求建立远程监控系统,利用AIS、CCTV等系统平台,监控和掌握公司所属船舶的动向,及时纠正船舶违章、违规行为,对上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不符合要严肃处理,将事故消灭在萌芽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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