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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副锚地下船,配员不足被罚7.3万!

2023-10-7 9:00:59

以下仅代表个人观点。

新《海安法》大幅度提高了配员不足的处罚额度,比如以下这个案例,因为配员不足,对公司和船长的罚款合计达到7.3万。

 

事情经过:海南**海运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中**88”轮,于2022年3月27日2200时驶离上海,3月28日1000时抵达舟山锚地锚泊,3月28日1700二副赵**、值班水手程*、值班水手赵**、值班机工石*下船,4月15日0700时该船抵达黄骅港煤炭港区杂货西泊位,在此期间该船缺少三副一名、值班水手两名、值班机工一名,不符合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要求,依据《海上交通安全法》第96条第4项,处罚船东6.5万,船长8000元,合计7.3万!同时,按照《船员违法记分管理办法》,船长应当被记8分。

船舶配员不足属于重大违章,一直是执法部门严厉打击的对象。上述案例发生在海上,根据《海安法》第96条,对于配员不足的违法行为,应当对违法船舶处2-20万的罚款,对船长处2千-2万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船舶证书,暂扣船长证书12个月至24个月,直至吊销。所谓情节严重,是指由于配员不足造成海上交通事故或者险情。
同样是配员不足,如果发生在内河,根据《内河条例》第65条,对船舶处1-10万罚款,对船长无处罚措施。比如以下这个案例,违法情节更甚,但是处罚额度却低了很多。
徐州**航运有限公司所属船舶“苏***866”,2023年06月27日从湖口空载出港,目的港东流。2023年06月28日0810时,在东流港区水域,执法人员对该轮进行现场调查发现:该轮由湖口到东流在航期间实际在船2人,缺少一类船长、一类二副、一类轮机长、一类三管轮各1人。鉴于该船舶积极配合海事管理机构调查,第二天为该轮补齐所缺船员,主动消除了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故从轻处罚1.5万。
由上述两个案例可以看出,在内河配员不足,无论是从法律规定还是执法实践中,处罚额度都远远低于海上。

延伸学习:《海安法》第96条和第103条
这两个条款是《海安法》十分重要的两个处罚条款,第96条是船舶的一种静态要求,而第103条属于船舶的一种动态要求。
第96条包括4项违法行为:①证书与实际不符;②悬挂国旗要求;③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等;④配员要求。


第103条包括12项行为+兜底条款。具体包括:遵守特殊航行规则、信号显示、冒险开航、AIS不开启、超载等。
处罚额度:两个条款都是对公司罚款2-20万,对个人2千-2万。但是,一个显著的区别是,第103条附带着扣留证书3-12个月。显然,违反第103条的后果更为严重。
从理论上讲,动态的违章应当比静态的危害程度更大,所以这种处罚设计是合理的。比如未勘划载重线规定在第96条,而超载就规定在第103条。但是,从两个条款的具体内容来看,个人认为设定的处罚有些过重。比如第96条未悬挂国旗,比如第103条未开启AIS、未显示信号等,处罚起点都是2万,未免过重!另外未开启AIS、未显示信号还要扣留船长证书至少3个月,似乎过于苛刻。

注:写于9月20日晚,如有不同观点,欢迎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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