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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莫心存侥幸!外籍船舶在我国海域内违规排污遭查处

2022-7-8 11:26:53

  受疫情影响,国际航行船舶登轮检查受阻,不少船舶抱有侥幸心理,认为船舶垃圾处理排放等行为可以游离于海事监管之外,其实不然,潍坊海事局利用“云登轮”远程检查模式,适应疫情防控常态化下海事监管面临的新形势,不放过任何蛛丝马迹,持续加强对船舶防污染情况检查。

  近期,潍坊海事局连续查处了多起国际航行船舶不按规定处理船舶垃圾典型违法违规案件,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立案处罚。

  5月25日,潍坊海事局PSCO(港口国监督官)对靠泊辖区的外籍船舶“UN XX”轮实施“云登轮”检查时发现,该轮《垃圾记录簿》中记载于2022年5月11日在海南附近水域、2022年5月17日在渤海湾内共计排放0.2M的B类垃圾(食品废弃物)入海,两排放位置均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以内。“UN XX”轮不按照规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被依法查处。

  6月14日,潍坊海事局PSCO对靠泊辖区的外籍船舶“DEWI XX”轮实施“云登轮”检查时发现,该轮垃圾处置记录情况存在多处问题:例如3月11日通过排入接收设施处理D类垃圾(食用油)0.1m、F类垃圾(操作废弃物)0.2m,均未在《垃圾记录簿》中记载,4月16日通过排入接收设施处理B类垃圾0.025m,但与提供的污染物垃圾接收单证中记录数量不一致。“DEWI XX”轮因不按照规定记载排污记录,被依法立案处罚。

  国际航行船舶常年在海上航行,船员们每天的吃喝拉撒都在船上,必然会产生大量的生活垃圾。那么在茫茫大海上,这些生活垃圾怎么处理?会直接把它排到大海里喂鱼吗?答案必然是否定的。

  《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中对船舶垃圾的定义为:船舶垃圾系指产生于船舶正常营运期间并需要持续或定期处理的各种食品废弃物、生活废弃物和作业废弃物、所有塑料制品、货物残余、焚烧炉灰渣、食用油、渔具和动物尸体,但MARPOL公约(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其他附则中所规定或列出的物质除外。

  潍坊海事局工作人员介绍,对船舶航途中排放垃圾采取原则性禁止措施,除非满足一定的条件,允许船舶航途中排放四类垃圾:食品废弃物,对环境无害的货物残余,动物尸体,货舱、甲板和外表面洗涤水中包含的对环境无害的清洁剂或添加剂。

  “我国《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内,船舶向环境水体排放船舶垃圾作了明确规定。”海事局工作人员说,在任何海域,应将塑料废弃物、废弃食用油、生活废弃物、焚烧炉灰渣、废弃渔具和电子垃圾收集并排入接收设施,船舶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持有防止海洋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在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及操作时,应当如实记录。

  “疫情期间,部分国际航行船舶抱有侥幸心理,可能存在垃圾处理方面不按照规定执行的情形。”海事局工作人员说,为切实维护海洋环境清洁,他们利用远程检查模式,落实“非必要不登轮”的基本要求,适应疫情防控常态化下海事安全监管面临的新形势,结合远程港口国监督检查“五步工作法”,严查严罚国际航行船舶不按规定处理垃圾的问题。

  船舶向环境水体排放垃圾有明确规定

  我国《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内,船舶向环境水体排放船舶垃圾作了明确规定。内河禁止倾倒船舶垃圾。在允许排放垃圾的海域,根据船舶垃圾类别和海域性质,分别执行相应的排放控制要求。

  一、在任何海域,应将塑料废弃物、废弃食用油、生活废弃物、焚烧炉灰渣、废弃渔具和电子垃圾收集并排入接收设施。

  二、对于食品废弃物,在距最近陆地3海里以内(含)的海域,应收集并排入接收设施;在距最近陆地3海里至12海里(含)的海域,粉碎或磨碎至直径不大于25毫米后方可排放;在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外的海域可以排放。

  三、对于货物残留物,在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内(含)的海域,应收集并排入接收设施;在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外的海域,不含危害海洋环境物质的货物残留物方可排放。

  四、对于动物尸体,在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内(含)的海域,应收集并排入接收设施;在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外的海域可以排放。

  五、在任何海域,对于货舱、甲板和外表面清洗水,其含有的清洁剂或添加剂不属于危害海洋环境物质的方可排放;其他操作废弃物应收集并排入接收设施。

  需要注意的是,在任何海域,对于不同类别船舶垃圾的混合垃圾的排放控制,应同时满足所含每一类船舶垃圾的排放控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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