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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1-2-24 14:26:49

  各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各直属海事局: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交通运输部2020年第12号令),我局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你们结合本辖区具体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调整内河船舶船员培训考试发证管理权限的通知》(海船员〔2010〕506号)、《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实际操作考试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实际操作考试大纲〉的通知》(海船员〔2011〕631号)、《关于印发〈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实际操作考试规范〉的通知》(海船员〔2011〕63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办法〉的通知》(海船员〔2016〕23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公布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大纲的通知》(海船员〔2016〕233号)、《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员〔2016〕620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2021年2月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2号) (以下简称《内河考试发证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承担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配备满足适任考试、发证管理要求的人员设备、场地和资料,并按规定建立运行有效的船员管理质量管理体系。

  第三条 在2016年5月1日前取得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的:

  (一)重新签发、遗失补发、损坏补发等应按照《内河考试发证规则》的相关规定开展。

  (二)《适任证书》在其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其所适用的职务资格、船舶吨位或主推进动力装置总功率按证书记载的要求执行;申请重新签发《适任证书》的,证书类别、职务资格的对应关系见本办法附件1的要求。

  (三)申请《适任证书》职务资格或类别晋升,可消除原《适任证书》吨位或主机功率限制;持有吨位受限的三类驾驶员《适任证书》的船员申请取消吨位限制,须参加三类驾驶员适任考试。

  第四条 内河船舶船员在《内河考试发证规则》施行前取得《适任证书》的,按《内河考试发证规则》的相关规定进行考试。

  在2016年5月1日前参加考试的,考试成绩在其有效期内继续有效。考试不合格的,按现行的理论科目及《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实际操作考试规范》(海船员〔2020〕267号)规定的实际操作考试项目相对应进行补考;无对应科目及项目的不需补考。

  第五条 持有二类《适任证书》的船长或驾驶员通过类别晋升考试,申请相应一类《适任证书》的,应在其《适任证书》适用限制栏内签注“适用于总吨位3000以下内河船舶及所有内河拖轮”。

  第六条 满足《内河考试发证规则》第十四条要求通过相应实际操作考试的,应在其《适任证书》适用限制栏内签注“适用于所有内河船舶”。

  第七条 总吨位3000及以上内河船舶船员实际操作考试可与内河一类船员职务资格晋升或类别晋升适任实际操作考试合并进行,且只收取一次实际操作考试费用。

  第八条 具有总吨位3000及以上内河船舶水上服务资历不少于2年,或按照《内河考试发证规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的驾驶类专业毕业生具有总吨位3000及以上内河船舶水上服务资历不少于6个月的,在申请一类三副适任考试时,可同时申请总吨位3000及以上内河船舶船员实际操作考试。考试通过的,应在其《适任证书》适用限制栏内签注“适用于所有内河船舶”。

  第九条 船长和驾驶部高级船员在1500千瓦及以上内河拖轮上任职所取得的水上服务资历,可等同于总吨位3000及以上内河船舶水上服务资历。

  船长和驾驶部高级船员在500千瓦及以上至1500千瓦内河拖轮上任职所取得的水上服务资历,可等同于总吨位1000及以上至总吨位3000内河船舶水上服务资历。

  第十条 船员水上服务资历不满足《内河考试发证规则》第十六条证书重新签发要求的类别、职务资格、任职时间条件的,可申请与其实际所担任船上职务的水上服务资历相对应的能够满足第十六条要求的低类别或低职务资格的《适任证书》。

  在申请低类别或低职务资格的《适任证书》时,原持有高类别和高职务资格《适任证书》的,等同视为持有所有低于原适任证书所载类别和职务资格的《适任证书》。

  第十一条 不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船员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无船舶吨位、主机功率、航(区)线的任职限制,在《适任证书》“职务资格” 栏内应填写“普通船员”。

  第十二条 已持有有效船员《适任证书》但无船员服务簿的船员,可凭船员《适任证书》在任一有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签发权限的发证机构领取内河船舶船员服务簿。船员在服务簿记载事项变更、服务簿补换发时应当填写《船员基本信息表》( 见附件2 )。

  第十三条 不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内河船舶船员,已经取得船员服务簿的,可向有相应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签发权限的发证机构申请补发相应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船员服务簿原签发单位应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持有海船船员基本安全合格证的,可直接申请不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

  按照本条第一款或第二款申请《适任证书》的船员,可免于提交体检证明。

  第十四条 参加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并通过考试的,发证机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的规定签发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

  已取得船员服务簿但尚未取得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的船员,可向任一有内河船舶船员服务簿发证权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补发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

  第十五条 海船船员、复转军人、海洋渔业船舶船员和内河引航员申请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应满足《内河考试发证规则》规定要求,相关职务资格、任职资历对照及考试科目要求见附件3、4、5、6。

  具备《内河考试发证规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复转军人或海洋渔业船舶船员,其取得的军人或海洋渔业船舶船员的安全培训合格证或等级职务资格证书,可直接换发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

  第十六条 60周岁(女性55周岁)以上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员,其《适任证书》有效日期签发至该船员满65周岁(女性60周岁)之日为止。

  65周岁(女性60周岁)以上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员,满足以下条件的,可向有相应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签发权限的发证机构申请换发有效期为1年的《适任证书》:

  (一)在《适任证书》有效日期前3个月内提出申请;

  (二)自申请之日起向前计算1年内,累计具有相应类别、职务资格的水上服务资历不少于3个月;

  (三)具有最近1年内符合附件7内河船舶船员任职岗位健康要求的《内河船舶船员健康检查表》。

  不符合本条第二款第(一)项或第(二)项要求的船员申请《适任证书》重新签发的,或持证人在《适任证书》有效期届满后5年内申请重新签发的,应通过同类别同职务资格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实际操作考试;持证人在《适任证书》有效期届满5年后申请重新签发的,应通过同类别同职务资格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

  第十七条 《海船船员健康证明》视同满足内河船舶船员任职岗位健康要求。

  第十八条 补发《适任证书》的,按其实际签发时间签发,有效日期与原《适任证书》有效日期一致。

  第十九条 《内河考试发证规则》 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初次申请《适任证书》是指申请人在申请之日前从未取得过船员服务簿或任何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

  第二十条 内河通航水城航区(线)签注应按下列方式进行:

  (一)对参加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组织的一类、二类和三类适任考试的内河船舶船员,在其相应的《适任证书》适用限制栏内签注,应表述为:除长江干线、珠江水系、黑龙江水系及内河J级航区(线)之外的全国内河水域。

  通过航区(线)考试的,应增加签注相应航区(线)。

  (二)长江水系:签注航线名称和起讫点,其中长江干线重庆至上海间航线签注节点为:重庆、万州、宜昌、城陵矶、武汉、九江、芜湖、南京、上海,航线签注方式为以上任意两点之间航线;长江干线重庆以上航区(线),根据航区(线)实际操作考试情况签注航区(线)。

  (三)珠江水系:详见附件8。

  (四)黑龙江水系:签注航区(线)名称,如黑龙江、松花江、乌苏里江、嫩江等;签注航区(线)名称和起讫点,起讫点根据实际操作考试情况进行确定。

  (五)其他:由各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各直属海事局明确签注水域名称和方式,如“某航段”“某省内河”“某港”“某水库” ,对渡运船舶的航线可采取注明指定渡口的方式进行签注。

  (六) 《适任证书》变更其类别、职务资格,其原航区(线)签注继续有效。

  (七)轮机部船员的《适任证书》不进行航区(线)签注。

  第二十一条 发证机构签注的干线水域(或主水域)航线所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其他水域航线无需另行签注,但以下情形除外:

  (一)内河J级航区(线);

  (二)各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各直属海事局根据实际需要单独签注的航区(线)。

  第二十二条 各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各直属海事局可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按照交通运输部统一制定的适任培训和考试大纲的要求,对仅在本辖区范围内航行的内河船舶上任职的船员,在其完成相关的培训后,自行组织适任考试。

  对按照本条前款参加考试的船员,应在其相应的《适任证书》适用限制栏内签注“非全国统考,适用于XX区域”。

  第二十三条 各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各直属海事局可针对仅在本辖区航行的总吨位100以下内河船舶上任职的船员特点,制定适任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备案。

  按照前款规定的办法进行培训、考试和发证的,应在《适任证书》适用限制栏中签注:“非全国统考,适用于xx区域,总吨位xx以下船舶”。

  第二十四条 适用限制栏内签注“非全国统考”的《内河考试发证规则》适任证书以及备注栏内签注“非长江统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1号) (以下简称《10规则》)适任证书,不能在超区域的船舶上使用。

  对于“非全国统考”《适任证书》,持有人不得超出相应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直属海事局辖区申请延伸航线,各发证机构也不得签发超出本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直属海事局辖区范围的航区(线)证书。

  第二十五条 “非全国统考” 《适任证书》的持证人,具有与其《适任证书》所载类别、职务资格相对应水上服务资历1年及以上,并通过同类别、同职务资格适任证书全国统一组织考试的,可申请相应的《适任证书》,原“非全国统考”带有航区(线)的《适任证书》继续有效。

  取得全国统一组织《适任证书》考试前的水上服务资历不能用于全国统一组织《适任证书》考试晋升。

  第二十六条 按照《内河考试发证规则》第二十七条被吊销《适任证书》2年后申请《适任证书》的,除提交《内河考试发证规则》第二十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通过与其原《适任证书》同类别、同职务资格的适任考试。

  第二十七条 在内河非机动船及水上浮动设施上从事本船管理和作业的工作人员,应经过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取得《适任证书》和《船员服务簿》;在装载危险品驳船、客驳、油趸及液化气加注站等特殊船舶和设施上工作的船员,还须持有相应的《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第二十八条 除另有规定外,内河船舶船员应向参加适任培训的内河培训机构所在省(直辖市或辖区)范围内的考试机构申请适任考试初考。

  参加《适任证书》全国统一组织考试的内河船舶船员可向有相应权限的考试机构申请理论考试补考,但实际操作考试补考应向初次考试的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二十九条 报名参加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的船员应提交《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报名表》( 见附件9),不得同时向多个考试机构重复报名考试;通过网上报名考试的免于提交纸质报名表。

  第三十条 申请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的船员,应提交《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 见附件10)。

  第三十一条 考试机构应定期向社会公布内河船舶船员考试计划,应包括期次、时间、地点、考试类别、职务资格、日程安排以及其他有关事项和要求。

  第三十二条 船员应按照《内河考试发证规则》规定的类别和职务资格参加适任考试(适任理论考试科目和实际操作考试项目设置见附件11)。各理论考试科目成绩以100分为满分,《避碰与信号》 科目及格分数为80分,其他科目及格分数为60分;各实际操作考试项目成绩分为合格与不合格,考生应考的所有实际操作考试项目全部合格后,其实际操作考试方为合格,实际操作考试不合格时按照考试项目单个进行补考。

  船员实操考试补考申请应在当期考试成绩公布30日后向原考试机构提出。

  第三十三条 采用实船进行实际操作考试所使用的船舶应满足内河船舶船员申请的适任证书类别;采用模拟器进行实际操作考试时,其模拟器性能和参数应满足内河船舶船员实际操作考试的相关要求。

  船员申请的延伸航区(线)范围应选择本办法第二十条中典型航段进行实际操作考试,其航段选择应具有代表性和覆盖性。

  延伸航区(线)考试由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直属海事局组织实施。

  船员同时申请职务资格晋升和延伸航区(线)适任考试时,其实际操作考试可合并进行。实际操作考试,考官和评估员应完成《内河船舶船员实际操作考试记录表》( 见附件12)。

  第三十四条 适任考试成绩超过《内河考试发证规则》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有效期,但满足申请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的岗位适任培训和水上服务资历要求的,可重新申请适任考试,免于岗位适任培训。

  第三十五条 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组织开展的航海教育培训质量专家评估后,《内河考试发证规则》 第三十六条所指的船舶驾驶类和轮机类专业毕业考试可替代相应内河船舶船员适任理论考试。

  本条前款所称船舶驾驶类和轮机类专业毕业考试可替代相应内河船舶船员理论考试的成绩,自毕业证书签发之日起5年内有效,有效期届满的应重新参加内河船舶船员理论考试。

  第三十六条 船员办理相关业务时,如船员管理系统中已具有电子信息的,免于提交相关纸质材料。

  第三十七条 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格式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印制,制作要求(见附件13)。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附件:

  1.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重新签发对照表

  2.船员基本信息表

  3.海船船员申请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职务资格、任职资历和考试科目对照表

  4.军事船舶复转人员申请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职务资格、任职资历和考试科目对照表

  5.海洋渔业船舶船员申请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职务资格、任职资历和考试科目对照表

  6.内河引航员申请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职务资格、任职资历和考试科目对照表

  7.内河船舶船员任职岗位健康要求

  8.珠江水系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航线名称和范围

  9.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考试报名表

  10.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

  11.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科目及项目表

  12.内河船舶船员实际操作考试记录表

  13.证书制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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