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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虚假材料办证、进出港虚报船员信息不可取

2023-9-6 11:05:45

  近年来,随着航运市场不断发展,船员供需关系趋紧,有的船员、服务机构心存侥幸心理,甚至出现非法中介通过违规办证获利,扰乱正常的船员管理秩序。广西海事局按照“有疑必查、有假必打”的原则,加强对船员资历的延伸核查、跟踪核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严厉打击非法中介,维护正常的船员管理秩序及船员合法权益。

  本期以案为鉴将列举近期查处的相关案例,提醒广大船员朋友、航运公司、船员服务机构引以为戒,遵纪守法。案件 12023年7月4日,船员陈某某向百色海事局申请船员适任证书换发。海事执法人员调查发现,陈某某服务资历记载“2020年10月20日至2022年4月29日期间(18个月)在“平果**”船”任二类驾驶员,船员管理系统任解职登记信息未见相应任职记录,经向“平果**”船舶所有人黄某核实,陈某某在船任职时间仅累计8个月,任职时间与船员服务簿记载不一致,与事实不符。

  案件 2

  2022年11月21日,船员谭某某向来宾海事局申请船员适任证书换发。海事执法人员经调查发现,其服务薄内签注“海***”船资历解职时间为2020年6月18日,但该船已于2020年4月26日注销,船员于2019年8月份离船,存在船长未在船员服务簿内如实记载船员履职情况。

  案件 3

  2022年7月12日,廖某向柳州海事局申请内河一类船长适任证书。海事执法人员在资历核查中发现这名船员2020年4月3日至2021年1月5日任职"**佳8808"轮二类船长的资历有造假可能。经调查核实,此段资历期间,"**佳8808"轮相关海事执法文书签署人不是廖某,实际任职"**佳8808"轮船长也并不认识廖某,与事实不符。

  上述案例涉及船员虚假资历的违法行为,相关单位及人员被依法追究违法责任。

  ·使用虚假服务资历申请船员适任证书

  船员提供虚假服务资历申请船员适任证书的,海事管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第五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第二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签发《适任证书》,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申请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的限制其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与前次申请类别、职务资格相同的《适任证书》,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的限制其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与前次申请等级、职务资格、航区相同的适任证书。

  ·使用虚假服务资历取得船员适任证书

  1.船员提供虚假服务资历申请并取得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的。

  海事管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将撤销有关许可,没收船员适任证书,对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还将移交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船员提供虚假服务资历申请并取得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的。

  海事管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四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将吊销涉事船员《适任证书》,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还将移交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船长未在船员服务簿内如实记载船员履职情况

  海事管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三项的相关规定,对涉事船长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实施相应违法记分。

  ·船员自行篡改船员服务簿资历

  海事管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相关规定,对涉事船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实施相应违法记分。

  ·谎报、瞒报船舶进出港信息

  海事管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五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对进出内河港口船舶的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进出沿海港口船舶的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管理人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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