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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海事法院再次拍卖六艘中国籍船舶

2005-7-27 8:52:00

  大连海事法院继2005年3月31日对大连远洋水产有限公司所属的6艘中国籍船舶进行拍卖之后,于2005年6月14日再次依法对被执行人大连远洋水产有限公司所属的另外六艘中国籍船舶进行了强制拍卖。
  
  两次拍卖都是为执行本院生效判决,应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高新园区支行的申请而进行的。2005年3月31日拍卖的是大连远洋水产有限公司所属的中国籍“北冰山”、“中远冷运10”、“辽中远渔0019、0037、0042、0001”六艘船舶。当日有五艘被成功拍卖,其中“辽中远渔0001”轮由于竞买人较少,报价未能达到底价而流拍,被于两日后变卖。因所卖船舶均有其他银行所设定的抵押权,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高新园区支行未能得到受偿。
  
  为此,本院在2005年4月又陆续扣押了被执行人大连远洋水产有限公司所属的“中远冷运7”、“中远冷运8”、“辽中远渔0021”、“辽中远渔0030”、“辽中远渔0032”、“辽中远渔0040”另六艘中国籍船舶,并同时向被执行人大连远洋水产有限公司发出限期履行义务通知书,因被执行人在限定的期限内未履行,本院发布了公告,再次对被扣押的被执行人大连远洋水产有限公司所属的6艘船舶进行强制拍卖。随着拍卖师的四次落锤,六艘船舶中“辽中远渔0021”、“辽中远渔0030”、“辽中远渔0032”、“辽中远渔0040”分别以90万元、92万元和两个80万元的价格被同一竞买人大连天时集团能源有限公司竞得。由于竞买价格与拍卖底价相差悬殊而流拍的“中远冷运7”轮和“中远冷运8”轮,本院将择期公告拍卖或者于近日进行变卖。
  
  扣押、拍卖船舶,是海事法院有效行使海事司法管辖权及实现当事人海事请求权的重要方式。有效实施扣押、拍卖船舶,可以及时、有效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切实实现海事审判目的。

来源: 大连海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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