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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船东无法通过合同排除《1990年油污染法》项下的溢油清污和赔偿责任

2018-1-17 10:19:42

 

 

  编者按:本文为美国Liskow & Lewis律师事务所律师Davis Reisman为Gard撰写的一篇油管溢油清污赔偿责任的案例简报。本微信公众号(海事商事法律报告 I CMCLR)得到Gard AS授权,在此发布该文章的中文翻译。

 

  本次推送由 CMCLR 执行编辑,伦敦大学学院2018届LLM朱霁康进行编辑。

 

  美国船东无法通过合同排除《1990年油污染法》项下的溢油清污和赔偿责任

 

  美国第五巡回上诉法院提醒将船舶出租或以其他方式移交给他人控制的美国船东,根据《1990年油污染法》,这些船东可能仍需要对光船承租人/经营人的过失甚至违法行为承担责任。感谢Liskow & Lewis律师事务所新奥尔良办公室的股东之一、美国律师David Reisman对美国诉美国商业航运公司一案判决的概括。

 

  背景

 

  2008年7月,一艘拖船拖带着装满油品的驳船,横穿密西西比河新奥尔良河段,驶入一艘远洋油船的航道,造成近300,000加仑溢油流入该河。这艘名为MELOLIVER轮的拖船的所有人是美国商业航运公司(ACL公司),它以每天一美元的租金将该拖船光租给DRD拖船公司(DRD公司)。ACL公司再以期租方式向DRD公司租用该拖船。在发生碰撞时,MELOLIVER轮正在顶推一艘满载油品的驳船DM-932号(该驳船也属于ACL公司所有)。MEL OLIVER轮的船长已于数日前弃船,留下操舵员负责该船舶(该操舵员尚未获得在没有船长直接监督下操船的执照)。事故发生时,操舵员据称已经在方向盘上睡着,因为他已经连续工作近36个小时。油船TINTOMARA轮与驳船DM-932号发生碰撞,导致驳船破损并最终沉入密西西比河。作为驳船的所有人,ACL公司被认定为《1990年油污染法》项下的责任方。

 

  在关于船舶利益方之间责任的庭审中,法官认定DRD公司应对碰撞负100%责任,而ACL公司和TINTOMARA轮不存在过错。DRD公司还被提起公诉,并被认定在运营船舶时违反联邦法律并存在销毁证据的行为。美国政府根据《1990年油污染法》对ACL公司和DRD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其赔付溢油事故引起的2000万美元清污费用。该2000万美元需要在ACL公司已经支付的7000万美元之外额外支付。DRD公司申请破产,法院最终判决政府胜诉,并判令ACL公司应额外支付2000万美元。ACL公司随后提起上诉,主张其有权以“第三方过错”为由,对《1990年油污染法》项下责任提出完全抗辩(《美国法典》第33卷第2703(a)条)。ACL公司另外还主张其责任可以适用《美国法典》第33卷第2704(a)条规定的限制。第五巡回法院驳回了上述两项主张,维持要求ACL公司支付2000万美元的原判(美国诉美国商业航运有限责任公司,第16-31150号, ___ F.3d___(5th Cir. 11/7/17))。

 

  《1990年油污染法》

 

  《1990年油污染法》是在EXXON VALDEZ轮溢油事件的背景下颁布,旨在“简化联邦法律,以便迅速高效地清理溢油,为溢油受害人提供赔偿,将溢油的代价限于石油行业内部。”Rice 诉Harken勘探公司,250 F.3d264, 266 (5th Cir. 2001)。《1990年油污染法》通过使“责任方”承担溢油“造成”的清污费用和损害赔偿的方式,实现上述目标(《美国法典》第33卷第2702(a)条)。如果船舶发生溢油,“责任方”是“该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光船承租人。”(《美国法典》第33卷第2701(32)(A)条)。

 

  分析

 

  1) ACL公司无权根据《美国法典》第33卷第2703(a)(3)条对《1990年油污染法》责任主张“第三方行为”抗辩

 

  ACL公司作为船东可以构成“责任方”。尽管《1990年油污染法》被认为采用“严格责任”制度,但如果“有优势证据显示油的…排放以及因此造成的损害赔偿或清理费用完全是由于(1)不可抗力;(2)战争行为;(3)第三方(但不包括责任方的员工或代理)的作为或不作为(但与第三方和责任方订立的合同关系存在关联的第三方作为或不作为除外)…,或(4)上述第(1)、(2)、(3)项的任意组合所造成”,则责任方可以免责(《美国法典》第33卷第2703(a)条,斜体为笔者添加)。ACL公司认为溢油事故是由于第三方(DRD公司)的作为或不作为造成,并且溢油的发生与ACL公司和DRD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不“存在关联”。第五巡回法院指出,“存在关联”必须结合《1990年油污染法》项下关于责任方宽泛责任的原则进行解释,并认定“如果溢油事故是由第三方作为或不作为造成,并且该等第三方作为或不作为如非该第三方与责任方之间的合同关系,原本不会发生”,则“第三方行为”抗辩不适用(斜体为笔者添加)。在本案中,显然DRD公司的行为(MEL OLIVER轮的运营过失)“如非”ACL公司和DRD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原本不会发生;如果没有签订租船合同,DRD公司就不会运营MEL OLIVER轮,溢油事故就不会发生。对于ACL公司提出的DRD公司的行为与合同关系“没有关联”的主张,法院未予支持,尽管事实上DRD公司的作为和不作为违反了适用法律,并且直接违反了合同条款。因此,法院认定ACL公司无权对《1990年油污染法》项下的责任主张“第三方行为”抗辩。

 

  2) ACL公司无权根据《美国法典》第33卷第2704(a)条主张责任限制

 

  法院还驳回了ACL公司根据《美国法典》第33卷第2704(a)条提出的责任限制主张,该条将责任方的责任一概限定为不超过根据排放油污的船舶的吨位计算的特定美元金额。法院指出,第2704(a)条规定的责任限制“在下列情况下不适用:事故是由于责任方、责任方的代理或员工、或根据与责任方之间的合同关系行事者的(A)重大过失或故意不当行为,或(B)违反适用的联邦安全、建筑或操作规范而直接造成的。”(《美国法典》第33卷第2704(c)(1)条)。DRD公司的行为显然构成重大过失或故意不当行为;因此,问题是DRD公司是否“根据与[ACL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行事”。尽管“根据”的范围窄于“存在关联”,但法院认定,“如果重大过失、故意不当行为或违规行为的行为人是在履行与责任方之间的合同条款过程中实施该行为,则满足‘根据’[合同关系行事]这一条件。”在本案中,DRD公司的重大过失/故意不当行为发生在其履行与ACL公司的合同条款(即要求DRD公司拖带ACL驳船并交付油货的期租合同)的过程中。因此,第五巡回法院认定,即便ACL公司事实上不存在过错,ACL公司无权主张责任限制。

 

  因此,第五巡回法院维持了地区法院的判决(即通过即决判决认定,ACL公司无权对《1990年油污染法》项下的责任主张任何抗辩,并命令ACL公司在其已经支付的7000万美元之外,再向美国政府支付2000万美元清污费用)。

 

  Gard结语 – 将本案放到全球背景下

 

  在全球范围内,持久性油类的溢油责任和赔偿受《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民事责任公约》”)管辖(美国被明确排除在外)。《民事责任公约》将有关溢油的严格责任(包括清污费用)传递给溢油船舶的登记船东,并且该责任传递条款保障承租人不受索赔。此外,《民事责任公约1992年议定书》允许登记船东对责任进行限制,除非索赔人能够证明“相关行为人在实施造成该等污染损害的作为或不作为时具有造成该等损害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污染,仍不计后果地实施该作为或不作为”。《民事责任公约》还规定,如果登记船东能够证明溢油是“完全由于第三方故意造成损害的作为或不作为所导致”,则登记船东可以享有完全抗辩。责任限额由保赔协会通常提供的强制性保险提供保障。

 

  请参见《Gard海洋环境保护手册》第15.2.3.2-3条。

 

  与《民事责任公约》的责任传递条款相反,《1990年油污染法》规定了“连带责任”,因此根据美国法律的规定,可能有不止一方责任人需要分别对全部清污费用和赔偿承担责任。因此,尽管ACL公司事实上不存在过错(因为船员并不受雇于ACL公司),ACL公司仍然需要承担责任,因为ACL公司作为船东属于“责任方”的定义范围。《民事责任公约》项下将责任传递给登记船东的制度也会得出相同结果。

 

  我们认为,该意见更重要的意义在于对限制条款的解释。第五巡回法院并没有对ACL公司和DRD公司之间的两份租船合同(光租合同和期租合同)进行区分。在裁定ACL公司不得享受责任限制时,法院可能考虑了期租合同,因为是这份租船合同要求DRD公司为ACL公司的驳船提供拖船服务并运输油类货物。如非该合同,溢油原本不会发生。尽管DRD公司违反了该租船合同,ACL公司仍然需要对DRD公司及其员工的重大过失负责,这意味着ACL公司无权主张限制责任。如果根据《民事责任公约》进行裁判,本案的结果将会不同,因为《民事责任公约》的责任限制条款中并没有提及合同关系。

 

  ACL公司以光船租赁的形式将船舶出租给DRD公司,然后以期租合同的形式回租的安排并没有减少ACL公司需要承担的污染风险,而且由于责任限制条款的解释,甚至可能增加了风险。第五巡回法院的判决实际上特别强调,船东需要从运营、偿付能力和保险角度认真仔细审核其承租人/经营人。除向船东提供相互保赔保险外,Gard还提供全面的承租人责任险产品,范围涵盖承租人的污染责任以及其他承租人的保赔险和船壳损坏险。

 

  作者:David Reisman

 

  Liskow & Lewis律师事务所新奥尔良办公室

 

  来源:海事商事法律报告lCMCL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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