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由舟山海事局查获
移交舟山海警局立案审查的
“浙定****”轮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案成功宣判
该案4名被告被判处
有期徒刑一年至四年六个月不等
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至八万元不等
扣押在案的船舶及手机等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该案是舟山海事局移送的
首起船舶走私判刑案件
案情回顾
2023年4月27日
舟山海事局执法人员
在大长涂南侧水域巡航巡查时
发现可疑锚泊船“浙定****”轮
随即对其实施登轮检查
检查过程中
执法人员发现
该轮装载无法说明来源的冻品百余吨
经调查取证
“浙定****”轮涉嫌走私
现场查获涉案人员4名
查扣涉嫌走私冻品137.48吨
后移送海警部门进一步调查处理
相关法律
根据《刑法》第151条、第153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走私普通冻品偷逃税额个人十万元以上、单位二十万元以上,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最低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最高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走私来自疫区的冻品五吨以上或者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最低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最高可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郑重提醒
严禁任何企业和个人组织参与走私行为
严厉打击各类走私犯罪活动
一经查实
一律追究法律责任!!!
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