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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冻品?判了!

2024-1-26 13:29:13

  近日

  由舟山海事局查获

  移交舟山海警局立案审查的

  “浙定****”轮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案成功宣判

  该案4名被告被判处

  有期徒刑一年至四年六个月不等

  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至八万元不等

  扣押在案的船舶及手机等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该案是舟山海事局移送的

  首起船舶走私判刑案件

  案情回顾

  2023年4月27日

  舟山海事局执法人员

  在大长涂南侧水域巡航巡查时

  发现可疑锚泊船“浙定****”轮

  随即对其实施登轮检查

  检查过程中

  执法人员发现

  该轮装载无法说明来源的冻品百余吨

  经调查取证

  “浙定****”轮涉嫌走私

  现场查获涉案人员4名

  查扣涉嫌走私冻品137.48吨

  后移送海警部门进一步调查处理

  相关法律

  根据《刑法》第151条、第153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走私普通冻品偷逃税额个人十万元以上、单位二十万元以上,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最低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最高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走私来自疫区的冻品五吨以上或者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最低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最高可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郑重提醒

  严禁任何企业和个人组织参与走私行为

  严厉打击各类走私犯罪活动

  一经查实

  一律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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