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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务机务上船兼职?违法!

2023-10-19 11:37:29

  2023年8月17日,万州海事处根据《长江海事局关于开展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专项调查工作的通知》要求,抽调专业人才及骨干力量,包括体系审核员、公司管理负责人、大队执法人员等,组成联合调查组,对辖区2022年以来违法行为多发的“重庆XX船务有限公司”开展专项调查。

  案情回顾

  调查组通过“船舶进出港报告系统”、船员服务簿签注、公司任职文件等核实该公司机务主管“何XX”2022年3月在“XXXX9”轮船上兼任大管轮一职。

  随后,万州海事处对该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经过调查和取证,认为该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对该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

  该起案件,极大震慑了辖区公司海务、机务人员在船上兼职的违法行为,充分发映出在目前的海事智慧监管手段面前,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在船上或是在其他航运企业兼职的违法行为已经无处遁形。

  执法依据

  Basis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

  第七条 航运公司应当具有适任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人员,并明确其岗位职责。

  航运公司的主要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人员不得在船上兼职或者跨航运公司兼职。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规定,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对航运公司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

  第八条 除个体工商户外,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配备满足下列要求的专职海务、机务管理人员:

  (一)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数量满足附件2的要求;

  (二)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从业资历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

  1、经营普通货船运输的,应当具有不低于大副、大管轮的从业资历;

  2、经营客船、危险品船运输的,应当具有船长、轮机长的从业资历。

  安全提示

  Tips

  在当前航运业普遍不景气的环境下,一些航运公司(特别是中小型航运公司),为了节约运行成本,依然会铤而走险少配备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由符合资历要求的人员挂名),或聘用兼职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容易导致公司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缺位,特别是当船舶发生突发事件时,无法或难以做出高效的应急反应并给予船舶足够的岸基支持,对水上交通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下一步,万州海事处将持续以航运企业主体责任强化年为主线,加大对辖区航运公司的监督检查力度,找准公司安全管理存在的短板漏洞,督促航运公司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促进航运公司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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