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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货船自沉致3人死亡、2人失踪,船长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2023-9-18 8:48:15

  2021年12月2日0510时许,中国籍干货船“鸿XX5”轮装载784吨水泥压块,在葫芦岛绥中海域锚泊期间倾覆沉没。事故造成3人死亡、2人失踪,直接经济损失约360万元人民币,构成较大等级水上交通事故。

  (一)船舶情况调查。

  事故造成“鸿XX5”轮沉没,2 名船员失踪、3 名船员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 360 万元。

  (一)直接原因。

  “鸿XX5”轮货物积载不当、未绑扎系固,锚泊期间遭遇大风浪,船舶横摇加剧、货物移位、船舶右倾,在风浪和横倾力矩共同作用下,船舶丧失稳性,是导致船舶倾覆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鸿XX5”轮船舶管理不善,大连鸿源海船务代理有限公司和大连宝隆港口工程有限公司未认真履行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责任是导致事故的间接原因。

  “鸿XX5”轮船长安全意识淡漠,对船舶装载特殊件杂货的风险认识不足,货物未系固绑扎,放任二副和值班水手指挥装货13,安排值班水手独自值锚泊班14,船舶遇险后未向海上搜救中心报告,未组织船员有序弃船,应急处置不当。

  大连鸿源海船务代理有限公司,“鸿XX5”轮的所有人、实际经营人和管理人,未依法建立、健全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未配备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人员,未向船舶提供足够的岸基支持,未对船舶安全与防污染工作实施监控。

  大连宝隆港口工程有限公司,“鸿XX5”轮的登记经营人,安全生产标准化制度不完善,缺少件杂货装卸操作须知;未按照光租合同履行光船承租人的安全管理责任,既不掌握船舶动态,也未对船舶安全与防污染工作实施有效监控,将光租的“鸿XX5”轮又转交回大连鸿源海船务代理有限公司实际经营管理,实质是同意“鸿XX 5”轮挂靠经营,涉嫌出借水路运输经营资质。

  (三)造成人员死亡失踪的重要原因。

  “鸿XX5”轮未按规定定期开展弃船演习,事发时船长未能组织有序的弃船救生,救生筏释放后未能扶正,船员未能登筏等待救援,大连鸿源海船务代理有限公司、大连宝隆港口工程有限公司未向海上搜救中心报告事故险情,未提供有效岸基支持和救援以及恶劣的天气海况是导致人员死亡失踪的重要原因。

  本次事故是一起因货物积载和系固绑扎不当,船舶锚泊期间遇风浪导致货物移位、船舶横倾,在风浪和横倾力矩共同作用下,船舶丧失稳性而倾覆的单船责任事故。

  “鸿XX5”轮船长林克发是事故直接责任人。

  大连XXX船务代理有限公司、大连XXXX工程有限公司应对本次事故负管理责任。

  (一)安全管理建议。

  1.建议大连宝隆港口工程有限公司强化安全意识,全面落实航运企业主体责任,深刻吸取事故经验教训。建立、健全安全和防污染管理制度,完善货物操作须知;清退公司名下以光租名义挂靠经营的船舶,停止出借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的违法行为;加强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监控,督促所属船舶定期开展弃船演习,提高船岸应急反应能力。

  2.建议大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加强对水路运输经营者和水路运输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采取有效措施查处和杜绝船舶违法挂靠经营、航运企业违法出借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的行为,督促水路运输经营者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处理建议。

  1.相关人员的处理建议。

  (1)林克发,“鸿XX5”轮船长,未认真履行船长职责,未按规定制定货物配/积载计划,未按规定安排合格船员锚泊值班,未按规定组织开展弃船演习,船舶遇险后未按规定向海上搜救中心报告,对事故的发生负直接责任,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鉴于林克发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2)范吉柱,大连XXX船务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实际负责“鸿XX5”轮的经营管理,未认真履行安全和防污染管理责任,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3)王福优,大连宝XXX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对“鸿XX5”轮“挂而不管”,未认真履行光船承租人的安全和防污染管理责任,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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