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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海洋大省”建设 浙江港口岸线将有偿使用

2006-12-27 9:13:00

浙江立法推进"海洋大省"建设 港口岸线将有偿使用 
  作为宝贵的战略资源,浙江绵延数千公里的港口岸线今后有望立法有偿使用,从事港口客运业务经营人员不得擅自停业、歇业。12月25日,浙江省交通厅厅长郭剑彪代表省政府作《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并提请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予以通过。

  浙江省内河通航里程达10408公里,海岸线总长6646公里,其中深水岸线长343公里。长期以来,浙江省港口岸线的开发使用一直是无偿的,同时,有些岸线的使用也缺乏统筹规划,因此,容易造成深水浅用、优线劣用、闲置不用等不合理利用的情况。

  条例草案结合浙江省港口管理体制改革的实际,明确了该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港口工作,省港航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该省行政区域内的港口管理。

  同时,针对当前港口规划制度存在的问题,条例草案规定:明确将港口岸线利用作为港口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明确了全省港口布局规划和港口总体规划的编制主体、权限、程序,增加了对擅自修改港口规划的法律责任;在港口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增加了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加强对港口建设的统筹安排,减少港口建设的随意性;明确港口建设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在规划港区内,不得建设影响港口规划实施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并规定了违反的相应责任。

  条例草案从五方面入手对合理利用开发岸线作了规定:明确港口建设项目占有、使用岸线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重点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对使用适宜建造三千吨级以上泊位沿海港口非深水岸线的批准,还需征求省港航管理机构的同意;对改变港口岸线使用范围、使用功能作了限制规定,明确了法律责任;规定港口岸线终止使用的情形,并对临时使用港口岸线作了规定;对有偿使用港口岸线作了原则规定。

  为了提高港口经营人的服务质量,条例草案还对港口法有关经营许可的条件作了细化。明确港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对港口经营人特别是从事旅客运输服务的港口经营人擅自停业、歇业作了限制性规定。

  最新的水运统计数据表明,2006年1至11月浙江省完成水路货物运输量4.25亿多吨、周转量3226亿吨公里,分别比上年增长12%、 28%,水路运量连续三年位居全国第一。沿海港口全年完成货物吞吐量7.47亿吨,同比增长15%,排在全国前列,其中集装箱吞吐量为685万标准箱,同比增长36.2%。浙江以占全国7.8%的航道里程,完成了占全国近五分之一的水路运量和15%的港口吞吐量。


 
 
来源: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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