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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判决!船长2次申诉 “九江大桥垮塌案” 天灾还是人祸?

2024-2-29 13:46:47

  2007年6月15日凌晨5时10分左右,轰隆一声巨响,横跨西江,全长1675.2米的九江大桥塌了200米。正在桥上行驶的4辆汽车与2名施工人员坠入河中,共造成8人死亡,这就是当年轰动全国的“九江大桥6·15船撞桥断事故”。

  船长石桂德经2010年一审、2012年二审被认定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

  判决书显示,2007年6月15日凌晨5时许,杨三珠儿子杨雄所拥有的“南桂机035”运沙船从佛山高明顺流开往顺德途中偏离了主航道,致使在通过九江大桥时与该桥23号桥墩发生触碰,导致九江大桥23号、24号、25号三个桥墩倒塌且引发桥面坍塌,共造成8人死亡。

  一审后,石桂德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终审维持了原判。2013年10月和2014年4月,他又分别以九江大桥在事发前有重大安全隐患、存在因自身原因倒塌的可能性和九江大桥的原24#桥墩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等为由,向广州市中院和广东省高院申诉,但两次申诉均被驳回。

  8月30日上午9时许,石桂德6年刑满出狱了。此时距离佛山九江大桥垮塌已过去9年了。虽经6年牢狱,但他仍旧不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

  涉案船长石**获刑6年出狱后,一纸诉状将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和广东省交通运输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省质监站)告上了法院,要求提供九江大桥坍塌桥段桥墩基础的图纸资料和重建资料等。近日,该案在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开庭审理。

  据石**起诉称,因2007年6月15日国道325九江大桥坍塌事故,海珠区人民法院认为九江大桥无质量问题,是因他驾驶的“南**5”船触碰桥墩造成其坍塌,认定该事故属于其单方责任,并以交通肇事罪判处他有罪,他对此不服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他已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目前案件还在审理中。

  石**起诉认为,前述案件审理涉及九江大桥是否因其自身质量问题而倒塌,但事故调查主管部门、司法机关所提供的上述九江大桥图纸资料文件不全,一、二审法院简单认定该桥无质量问题,依据明显不足。他通过委托打捞公司、专家对九江大桥原倒塌的24#桥墩进行勘探,已初步取得九江大桥短桩的证据。为进一步查明前述事故原因,他向省质监站申请公开九江大桥上述图纸资料,对方作出《复函》,称前述图纸资料由工程建设管养单位归档保存,不属于其公开,建议向工程建设管养单位申请。

  石**不服,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申请复议。广东省交通运输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省质监站的前述行政行为。

  石**要求法院撤销省质监站作出的《广东省交通质监站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复函》,撤销广东省交通运输厅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并责令省质监站对其关于国道325九江大桥资料的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答复,并公开相关信息。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认为,其办理的本案所涉复议案件程序合法、作出维持决定合法,根据九江大桥建成通车及竣工验收时的规定,省质监站没有保存石**申请公开的涉案桥墩有关资料、文件的职责,在“6·15九江大桥事件”发生前,省质监站并非原国道325广东九江大桥竣工验收的主管部门,没有保存这些资料的职责。

  省交通运输厅还认为,根据九江大桥2007年塌桥后重建修复时的规定,省质监站亦没有保存九江大桥在原桥址重建的涉案桥墩下部结构相关资料、文件的职责。此外,省质监站在《复函》中告知石**向九江大桥工程建设管养单位申请信息公开,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交通运输部有关信息公开的规定。

  省交通运输厅表示,石**申请撤销其行政复议行为的请求于法无据,应不予支持,因为省质监站本身并无保存该资料的职责,其在《复函》中告知向九江大桥的工程养护单位申请信息公开并不影响其合法性,且省质监站的答复行为以及《复函》的内容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应予撤销、变更或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的情形。

  与此同时,省质监站也认为,其办理石**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程序合法、答复内容也合法,其在答复中告知向九江大桥工程建设管养单位申请信息公开,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交通运输部有关信息公开的规定。为此,请求法院驳回石**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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