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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船碰撞酿惨剧 8名船员1死7失踪!

2024-1-25 14:16:54

  2023 年 9 月 23 日 1052 时许,舟山锦海顺海运有限公司所属中国籍散货船“锦海顺1”轮在渤海海峡老铁山水道定线制通航分道内(概位:38°34′.7N/121°0′.6E)与黄伟程所有的丹东籍钢质渔船“辽丹渔 23632”轮发生碰撞。

  事故造成“辽丹渔 23632”轮沉没, 船上 8 名船员 1 人死亡、7 人失踪,构成较大等级海上交通事故。

  “锦海顺1”轮:总吨8376,船长140.19米,2010年建造。船舶证书齐全有效,人员配备符合要求。事发时,三副和水手值班。

  “辽丹渔23632”轮:总吨95,船长29.3米,2011年建造。根据《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2000)》,该船应当配备甚高频设备(VHF),但是该船配备的是甚高频无线电设备(IC-988B)(注:IC-988B 为渔船用无线电话)。该轮配员8人,配员和证书满足要求。

  事故发生前,海面能见度良好,两轮为互见中的在航机动船,两船形成交叉相遇局面,“锦海顺1”轮位于“辽丹渔 23632”轮右舷,“辽丹渔 23632”轮为让路船,“锦海顺1”轮为直航船。

  1、直接原因:

  当事双方船舶未使用适合当时环境和情况的一切有效手段断定是否存在碰撞危险、未及早并注意运用良好船艺采取避让行动,“辽丹渔 23632”轮航经老铁山水道时未经许可穿越通航分道、未履行让路船义务,“锦海顺 1”轮在单凭让路船的行动不能避免碰撞时未采取最有助于避碰的行动,是导致本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1972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十五条“当两艘机动船交叉相遇致有构成碰撞危险时,有他船在本船右舷的船舶应给他船让路,如当时环境许可,还应避免横越他船的前方”。

  2、间接原因:

  “辽丹渔 23632”轮未配备甚高频无线电装置(VHF),与“锦海顺 1”轮未能建立通讯联系、协调避让,以及“锦海顺 1”轮航经老铁山水道时,船长未在驾驶台指挥,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根据辽宁海事局颁布的《老铁山水道船舶定线制实施细则》,船舶在老铁山水道航行和作业时,船长应在驾驶台指挥,并另有不少于1名的值班船员。

  本起碰撞事故是一起两船互有过失的责任事故。

  “辽丹渔23632”轮违反船舶定线制规定穿越通航分道,作为让路船,未及早采取大幅度的行动,宽裕地让清他船,是导致两船形成紧迫局面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锦海顺1” 轮作为直航船,采取连续小角度右转避让,未及早采取减速、大 角度转向等最有助于避碰的行动,是导致两船形成紧迫局面的次要原因,应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1.“辽丹渔 23632”轮值班驾驶员,航行值班时未正确判断碰撞危险、未及早采取避让行动、未按规定鸣放声号,作为让路船未 给直航船让路,违反了《1972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五条、第七 条第 1 款、第八条第 1 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和第三十四条第 4 款规定。鉴于该轮船员均在事故中死亡(失踪),建议免予追究其责任。

      2.“锦海顺 1”轮值班三副周亮,在航行值班时未正确判断碰撞 危险、未及早采取避让行动、未按规定鸣放声号,作为直航船未及早采取最有助于避碰的行动,违反了《1972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第五条、第七条第 1 款、第八条第 1 款和第 2 款、第十七条第 1 款和第 2 款、第三十四条第 4 款规定,建议大连海事局依法进行处理。

      3.“辽丹渔 23632”轮实际经营人黄举胜,在 2011 年至 2016 年期间申办法定检验时弄虚作假,违反《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 (2000)》第一篇 1.11.1 和 1.14.1 之规定,建议丹东市农业农村局依法进行处理。

      4.“锦海顺 1”轮船长李飚,在船舶航经老铁山水道时未在驾驶台指挥,违反《老铁山水道船舶定线制实施细则》第三条第 1 款 之规定,建议大连海事局依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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