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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海事法院进一步完善审判委员会的工作机制

2005-10-27 15:51:00

 
  为规范审判委员会工作,充分发挥审判委员会的职能作用,提高司法水平,最近,北海海事法院对原有的《北海海事法院审判委员会议事规程》进行了修改完善,制订实施了《北海海事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制度》。新的审判委员会制度的特点是:尽量弱化审委会讨论具体案件的职能,强化其指导审判工作、总结审判经验的职能。它明确规定了审委会的地位、组织原则、议事范围和议事程序,从而进一步完善了审判委员会的工作机制。
  该制度明确了审判委员会是本院的最高审判组织,其主要任务是指导本院审判工作和对本院重大或复杂疑难案件的判决及审判工作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事项主要包括:(一)重大或者复杂疑难案件的处理;(二)对本院生效裁判提出再审和再审后拟改判;(三)检察院抗诉、高级法院指令本院重审或再审的案件的处理;(四)需要向上级法院就具体案件处理或法律适用问题提出的请示;(五)审判工作的重大问题;(六)院长审理案件是否回避的问题;(七)总结审判工作经验;(八)制定审判工作制度。
  该制度规定了审判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定期召开,无案件讨论则研究审判工作需要解决的疑难问题,提出指导性意见或总结审判工作经验,从而改变了过去有案件提交讨论才开会的现象,充分发挥了审判委员会的职能作用。
  该制度还规定,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必须预先将审理报告和相关案件材料送各位委员审阅,每位委员应认真审阅案件材料,熟悉案情,并就将要讨论的问题深入研究,做好准备,会上提出明确、详细的意见,确保发言质量,把好案件处理关。凡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因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作出重大改判或发回重审的,有关业务庭室应向审判委员会通报情况并作分析说明。(邱德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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