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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海事法院发布近五年浙江“民告官”白皮书

2021-3-17 14:58:47

  行政机关逾期提供证据被判决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报告作出的批复因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程序违法被判决撤销……3月16日,宁波海事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了《2016—2020年浙江海事行政审判情况报告》(以下简称“白皮书”),并公布浙江行政审判六大典型案例。

  行政审判是通常所说的“民告官”,是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途径。

  白皮书显示,近五年来,宁波海事法院共受理海事行政案件144件,其中行政诉讼案件57件、行政非诉审查案件87件。从逐年数据看,各类行政案件持续攀升,结案数、结案率等主要指标总体向好,这表明公民依法维权意识显著增强。

  白皮书指出,浙江涉海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情况总体较好,由于海事法院长臂管辖的优势,该院自2016年开始受理海事行政案件以来,行政负责人出庭率达100%。近五年被诉行政机关败诉的海事行政案件只有2件,占比远低于浙江全省行政机关平均败诉率。

  但是,在海事行政案件司法审查中,宁波海事法院也发现一些当前矛盾比较突出、案件数量占比较集中的问题,如海洋管理机关针对非法占用海域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渔业管理机关针对渔船作出的行政登记行为等引起的诉讼。针对相关行政机关在开展行政执法和应诉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白皮书提出了司法建议。

  据该院副院长邬先江介绍,在审判实践中,发现一些行政机关对自身举证义务不够重视,无正当理由未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内提交证据,“个别行政机关请假较为随意、部分负责人较少参与法庭辩论或者陈述意见,出庭时对案情不熟悉,不能准确回答法庭询问,甚至‘出庭不出声’。”

  除此之外,邬先江还指出,一些行政机关对调解意愿不强,明显存在瑕疵的行政行为,担心进行调解可能被追责而不愿调解,宁肯法院判决其败诉,“还有部分行政执法机关对非法围填海查处不及时,相对人违法行为发生时间较为久远,最早的发生于1999年,直至2017年才被查处。”

  基于此,该院倡议,在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负责人不仅仅要出庭,还要出声。

  据了解,为推动海事行政审判高质量发展,该院在2019年设立全国首家海事行政争议调解中心,随后陆续出台《浙江海事行政争议调解中心工作规则》《浙江海事行政争议调解中心特邀调解员选聘和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确保行政纠纷在行政调解中得以纾解。五年来,宁波海事法院行政诉讼案件和行政非诉审查案件,年均结案率分别为97.9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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