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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定声明形式的租船合同仲裁裁决

2013-1-6 17:19:50

  2010年11月,在没有损害声明请求书的情况下,Simon J主张根据1996仲裁协议的第66条,债权人即船东,应该以其为受益人实施一个宣告性的仲裁裁决。2011年4月,被告承保人向商事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Simon J的主张。这项请求最终被驳回。法院认为根据仲裁法第66条规定,其有权根据否定声明形式的仲裁裁决而提出判决。这是被告承保人不服商事法院的裁决而向法院提出的上诉。概括来说,在航次租船中发生的碰撞导致的这项争议,存在于承运人与船东之间。

  根据租船合同,承运人在伦敦提交了一份对船东的仲裁申请。承保人代为行使承运人的一切主张,在意大利向船东提起诉讼。船东则申请禁诉命令来取代仲裁,最终在最高院申请成功。然而欧洲法院认为,禁诉命令与欧共体条例相违背因而最后被驳回。随之,承保人在意大利提起的诉讼以及承运人在伦敦提起的仲裁都继续进行。在2008年曾有仲裁合议庭作出一项宣告式的仲裁裁决,船东对承运人不负有法律责任。船东希望执行此项裁决的原因是为了防止承保人在意大利法院获得对其有利的判决和其选择在英国实施裁决的可能性。

  根据欧盟法规44/2001的第34(3)条条文,“如果对在会员国内同一方的争议作出的判决是不可调和的,那么此项判决不可以被认同。”而在英国1996仲裁法第58条下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依据仲裁协议作出之裁决系终局的,对当事人及通过当事人或以其名义提出请求者均有约束力。”就像上诉法院法官Toulson说的“显然是包括代为行使权力的承保人。”

  因此,如果船东能根据英国仲裁法第66条执行仲裁裁决,那么任何在意大利程序作出的判决将不能在英国执行。上诉法院面临的问题如下:根据英国仲裁法第66条规定,法院是否有权根据否定声明形式的仲裁裁决来正式提出判决,如果这项裁决不仅在形式上是说明性的并且是否定声明的形式,而此种声明为胜诉的一方对另一方没有责任义务。英国仲裁法第66(1)条规定:“仲裁庭依仲裁协议作出的裁决,经法院准许,可按法院作出的具同样效果的判决或命令之方式予以强制执行。”
被告承保人声称法官对第66条规定的解释有误,他们认为商事法院的法官错误的解释了“enforced”一词,并且使其词意被不合理的扩大。他们还认为,法官应该作出不用任何人去做任何事的否定声明判决对于强制执行是没有用的,因此不能以具有同样效果的判决或命令之方式强制执行。在Margulies Brothers LTD诉Dafnis Thomiades一案中,上诉法院根据一条相同的条款(这项条款之后被英国1996仲裁法第66条以及1950仲裁法的第26条所取代),判定法院不能强制执行宣告式的仲裁裁决或者根据仲裁裁决提出判决。原告船东认为第66条规定的目的是支持仲裁程序,他们还认为强制执行的词意对仲裁双方都是有效的,自Margulies Brothers LTD诉Dafnis Thomiades一案后,对法院的理解也更进了一步。   

  宣告式裁决包括否定声明在内,已经越来越普遍并且假定了更多的商事含义。因此这种强制执行并不仅限于执行一项判决的普通形式,还能够以具有同样效果的判决或命令之方式强制执行。上诉法院最后驳回了承保人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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