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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收购、运输海砂1.3万余吨两人获刑

2024-3-27 11:19:14

  3月26日,南京海事法院对一起非法采矿犯罪案件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案涉非法收购、运输海砂1.3万余吨,价值34万余元,两名被告人获刑。南京海事法院院长花玉军担任审判长,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章润出庭履行职责。记者获悉,该案为该法院海事刑事案件试点管辖工作以来首次受理的海事刑事案件,涉案海砂拍卖款中约12万元的溢价部分依法作为生态修复金,用于海洋生态环境修复。

  记者从南京海事法院了解到,本案是一起在海上非法采砂并运输至江苏境内售卖的刑事案件。2023年12月,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同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南京海事法院正式受理这起由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指定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海事刑事第一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3年1月,张某经人介绍与被告人李某认识,并向李某支付购买海砂的定金。同年3月,李某在明知海砂系“无证”盗采所得,仍然组织吴某等船员,由吴某驾驶船舶前往指定海域,向采砂船支付购砂款后,由采砂船现场采挖并过驳海砂至李某船上,运输至江苏境内准备售卖给被告人张某。后被连云港海警局舰艇查获,并查扣船载海砂13803余吨,价值34万余元。

  庭审中,南京海事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当庭判决被告人李某、张某犯非法采矿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十个月,并宣告缓刑。基于涉案海砂经鉴定价值为34万余元,而拍卖价款为46万余元,考虑到生态修复的需要,将海砂拍卖款中的溢价部分依法作为生态修复金,用于海洋生态环境修复。

  “海砂是宝贵的海洋矿产资源,大量无序开采海砂,不仅造成矿产资源的流失,还影响海底生物群落和生态环境的稳定,同时未经淡化的海砂用于建筑业,将危及建筑安全。”法官表示,该案被告人虽不是非法采砂的直接实施者,但在非法采砂行为仍在进行时,明知系非法采挖的海砂,仍然驾驶运砂船前往指定海域直接从采砂船过驳海砂,并将海砂运输至江苏境内准备售卖,已经与采砂者构成共同犯罪。该案属于采砂者未到案而认定其他购买者、运输者构成非法采砂的情形,在没有抓获采砂者的情况下,对非法购买、运输、销售海砂的行为依法予以严惩,对于加大对非法盗采海砂、非法收购、运输海砂行为的全链条打击力度,打掉下游销售市场具有重要意义。

  据介绍,该案系南京海事法院海事刑事案件试点管辖工作以来首次受理的海事刑事案件,标志着海事审判“三合一”改革试点工作迈出了关键性的一步。该案的审理体现该院服务保障海洋强国战略、维护国家海洋权益的坚定决心,凸显专门法院集中管辖涉海环境资源保护刑事案件的可行性、必要性,彰显跨地区、跨部门法检协作形成的司法合力优势,筑牢惩治海上犯罪、维护海洋生态环境的法治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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