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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进口“洋垃圾”,承运人要负连带责任!

2020-5-18 13:44:52

  近期,一批申报品名为聚苯醚再生粒子的货物由大榭口岸申报进口。关员发现打开集装箱查验时,装有塑料粒子的太空包整齐码放。放在门口的几大包粒子颗粒均匀、颜色统一,现场判断基本正常。集装箱内部的太空包,打开也比较正常。

  宁波海关所属大榭海关对固体废物进行查验。

  关员多了个“心眼”,扒拉开其中一包表层的颗粒,往深处掏了掏。这一掏,可发现了其中的“玄机”。原来,在表面一层浅浅的正常塑料粒子下面,几乎全部是杂色颗粒,有的甚至还有丝线和异状条等,属于废塑料加工处理后以不同颜色、不同组成的再生塑料混合物,根据GB34330-2017《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属于国家禁止进境的固体废物。

  “靠集装箱门口的粒子是正常的,后面几包表面是正常的,再往里,就全都是‘洋垃圾’了,这是非常恶劣的瞒报夹藏行为。”该查验关员说。

  何为“洋垃圾”?

  它是指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或未经许可擅自进口属于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2018年,国家通过《关于全面落实〈禁止洋垃圾入境推进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2018-2020年行动方案》,明令禁止相关固体废物入境。同时,国家在固体废物入境方面的监管政策正在不断收紧。

  新修订《固废法》已通过 承运人负连带责任

  2020年4月29日,修订后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新《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被称为“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法律制度。

  生态环境 最严密法治保护

  明确纳入生态环境保护范畴

  修订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新增第三条👉

  “国家推行绿色发展方式、倡导简约适度和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引导公众积极参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

  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原则

  新增第四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坚持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降低固体废物的危害性”。

  强化多部门监督管理责任

  修订第九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海关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修订第十四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鉴别程序和国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技术标准。”

  实行全链条多主体信用管理

  新增第二十八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信用记录制度,将相关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固体废物进口 最严格制度

  明确国家逐步实现“固废”零进口

  修订第二十四条👉“国家逐步实现固体废物零进口,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商务、发展改革、海关等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由海关对“进口固废”属性开展鉴别

  新增第二十五条👉“海关发现进口货物疑似固体废物的,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属性鉴别,并根据鉴别结论依法管理”。

  大幅提高经济惩罚力度

  修订第一百一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输入境内的,由海关责令退运该固体废物,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修订第一百一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的,由海关责令退运该危险废物,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承运人与进口者共担连带责任

  修订第一百一十五条👉“承运人对前款规定的固体废物的退运、处置,与进口者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将固体废物非法输入境内的承运人,修订前的《固废法》规定:“进口者不明的,由承运人承担退运该固体废物的责任,或者承担该固体废物的处置费用。”即只有在进口者不明时,非法输入承运人才承担补充责任。

  业内人士解读,这意味着新法实施后,主管部门可以直接要求承运人退运和处置,并承担相应费用。

  明确“无主”固废处理原则

  新增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款👉“对于执法过程中查获的无法确定责任人或者无法退运的固体废物,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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