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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意外身亡,雇主和合伙人应否担责?

2024-4-19 13:37:00

  船员意外离世,家属索赔百万余元,案中变故连连,最终能否维权成功?法院将如何裁决此案?

  案情回顾

  在辽阔的海域中,有一艘具备港澳航线资质的船舶,它隶属于大昌公司,背后有着十二位合伙人,他们共同拥有这艘船,却并不实际参与日常的经营和船员指挥。何某,既是这艘船舶的轮机长,也是其中的小股东,负责着船上的日常运营和管理。

  在船舶的经营期间,由该轮最大股东张某的前妻李某参与运营管理。她指示财务使用张某或者另一位合伙人之子的银行账户,将船员们的全部工资支付给何某。何某在收到工资后,会扣除自己的部分,然后将剩余的工资分配给其他船员。

  作为小股东,何某不仅参与船上的管理,还参与账目的核对和分红。他在船上的收入都会计入船舶的成本,然后再由所有股东按照他们的合伙比例来分摊。当然,何某也会根据自己的股份获得分红。

  然而,命运却给何某开了一个残酷的玩笑。当轮船停靠在珠海港时,何某突然感到身体不适。他立刻被送往医院抢救,但最终还是因为脑内出血、脑疝而离世。

  这个消息对于何某的家人来说无疑是晴天霹雳。何某的母亲、妻子和子女等四位原告,决定要为何某讨回公道。他们起诉了船舶的所有人、管理人以及保险公司,要求他们就连带责任对何某的人身损害赔偿117万余元,并主张对案涉船舶享有优先权。

  然而,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又发生了一件令人痛心的事情——原告之一的谭某(何某母亲)也离世了。这使得整个案件变得更加复杂和沉重。三原告能否为何某讨回公道?

  裁判结果

  广州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何某与各股东既有合伙合同关系,也有雇佣与被雇佣关系。何某在船上的收入计入船舶成本,且对船舶运营无决策权。依据民法典第九百七十条、第九百七十一条规定,何某在船工作实为受雇佣于合伙体,该合伙体对何某的生命健康负有保障责任。鉴于何某的死亡与其长期船上工作有一定关联,法院判定何某与合伙体各承担50%责任。因何某占合伙体5%股份,三原告作为其继承人,在本案中直接扣除此部分,即合伙体应承担的赔偿比例为47.5%,由其他合伙人连带赔偿。大昌公司作为船舶所有人,也应与实际所有人即雇主对何某的死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遂判决共向三原告赔偿58万余元。

  典型意义

  本案当事人众多,法律关系复杂,争议焦点多。涉及雇主责任、合伙人就其他合伙人死亡的赔偿责任、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挂靠船公司就船员死亡的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发病超过48小时后死亡保险人是否要承担保险责任、港澳航线内河船停靠国内港口期间船员发病是否可对船舶享受优先权、当事人之一在诉讼中死亡其权益的处理等。一审判决后,当事人服判息诉。判决结果既充分考虑了各被告的抗辩理由,又依法保护了劳动者亲属的合法权益,也对挂靠公司的责任予以明确,对处理类案有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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