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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香港海事仲裁,你想知道的都在这里

2022-10-27 9:04:59

  香港海事仲裁协会(HKMAG)(www.hkmag.org.hk)最近收到不少国内朋友查询香港海事仲裁,本会希望透过以下Q&As,向大家作出详细介绍。

  香港海事仲裁 Q&As1.香港在海事仲裁有什么优势?

  国际海事及贸易合约普遍订定英国普通法为合约的适用法。香港是中国境内唯一行使普通法制的管辖区,对以普通法解决争议有丰富的知识及经验。

  在香港进行的仲裁受香港仲裁条例(第609章)监督及支持,仲裁条例主要根据联合国示范法写成,并借镜于英国1996年仲裁法。仲裁条例先进、完整、详尽,易于理解。仲裁条例最近进行修订,明确知识产权争议的可仲裁性,容许第三方资助仲裁(third party funding)及与结果有关的收费架构的协议(outcome related fee structure agreement)适用于仲裁。

  香港仲裁裁决书可以透过纽约公约在160多个国家执行,也可透过与内地及澳门签订的安排,在内地及澳门执行。

  香港仲裁备受国际认可,仲裁及法律服务蓬勃。

  香港处理海事仲裁已有数十年历史。BIMCO于2020年发布的《BIMCO法律和仲裁条款2020》(BIMCO Law and Arbitration Clause 2020),指定为其中一个仲裁地点。

  香港有专门处理海事仲裁的仲裁机构: 香港海事仲裁协会(Hong Kong Maritime Arbitration Group) (“HKMAG”),协会网页: www.hkmag.org.hk 。

  内地与香港签署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容许经指定的香港仲裁机构管理的仲裁的当事方,向内地法院申请财产、证据及行为保全。HKMAG是该《安排》的其中一间指定的仲裁机构。

  2.HKMAG是一个什么的仲裁机构?

  HKMAG是由业内人士管理、专注服务用家的仲裁机构。前身是香港海事仲裁组,于2000年由一群对海事仲裁有兴趣的人士组成,原属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的分支,于2019年成为独立的仲裁机构。

  HKMAG致力推广香港海事仲裁及调解服务,为用家提供公平、公正、具时间及成本效益、与国际接轨的仲裁服务。

  HKMAG的会员分为全职会员、会员及支持性会员。全职会员及会员皆为熟悉航运业务或与航运贸易有关连的香港市民或在港居住及工作的人士。全职会员是指经常被委任为海事仲裁员的人士;会员是熟识海事仲裁,并希望获得更多作为海事仲裁员的经验的人士;支持性会员是认同HKMAG理念、支持其工作、与航运有关连的人士或公司。

  HKMAG仲裁员对处理国际仲裁经验丰富、深谙国际航运贸易业务、理解东西方的文化差异。部分仲裁员拥有双语能力。

  3.HKMAG仲裁是临时仲裁或是机构仲裁?

  HKMAG仲裁可以是临时(ad-hoc)仲裁或是机构(administered)仲裁,两者皆按照HKMAG仲裁规则(HKMAG Terms)及小额索赔程序规则(HKMAG Small Claims Procedure)进行。

  4.HKMAG仲裁如何与国际标准接轨?

  国际海事仲裁主要根据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LMAA)的LMAA Terms及LMAA Small Claims Procedure进行。

  HKMAG仲裁使用的HKMAG Terms及HKMAG Small Claims Procedure,是根据LMAA Terms及LMAA Small Claims Procedure作出修改而成,使其适用于香港进行的海事仲裁。有关使用得到LMAA的批准。

  使用HKMAG Terms及HKMAG Small Claims Procedure于香港进行的海事仲裁,确保香港仲裁与国际主流的程序及做法一致,这包括当事方可以对仲裁裁决书的法律问题或仲裁中出现的严重不当事件为由向法院作出上诉,有利于提高仲裁以及裁决书的质素。

  5.HKMAG仲裁具体如何提供快捷及具成本效益的服务?

  由于HKMAG Terms及HKMAG Small Claims Procedure采用LMAA Terms及LMAA Small Claims Procedure,有关内容广为业内人士熟悉,免除不少不必要的中间程序申请,减省费用。

  常见的简单的仲裁条款由于没有清楚说明仲裁员人数及委任机制,使希望开始仲裁的当事方费时花钱去按照香港仲裁条例(第609章)作出申请委任。根据HKMAG仲裁条款及HKMAG Terms进行的仲裁,仲裁员人数为三名,有清晰的仲裁员委任机制,使当事方不用为组成仲裁庭而大费周章,减少不必要的支出。

  香港海事仲裁一般是由独任仲裁员或两名仲裁员审理。前者通常是经由当事双方同意或在一方缺席下按照仲裁条款的规定作出的委任,例如GENCON 94的第19 (a)条或HKMAG Terms的第11条; 后者则是得当事双方同意或根据HKMAG Terms的第9 (b)条,容许由当事方各自委任的仲裁员处理及继续仲裁,及作出仲裁裁决,除非两名仲裁员存有分歧,或由于需要开庭审理实质争议。在实务上,很多海事仲裁都不需要委任第三名仲裁员,这对仲裁庭的费用支出及仲裁庭成员之间的讨论所需要的时间,都有实质的正面影响。

  采用联合国示范法为骨干的仲裁法,包括香港仲裁条例(第609章),虽然说仲裁庭可就争议是否需要开庭或是否适合以文件审理(documents only)作出决定,但若一方要求开庭审理,仲裁庭必须依从: 见示范法的第24条。由于开庭费用昂贵,这往往成为谈判拉锯的手段。针对这方面,HKMAG Terms的第16 (b)条赋予仲裁庭权力去决定是否以文件或开庭审理,即使当事方有不同意见。

  海事争议多涉及租约链(charterparty chains),合约条文不少是以背对背形式出现,同一争议可能牵涉多个当事方,置身其中的当事方当然希望将索赔责任从链上向下传递,反之亦然。但由于立约各方的合同相对性原则(privity of contract)及仲裁协议属合约当事方之间的安排而所产生的私人及机密性(private and confidential),在一个仲裁中取得的证据,未必能在另一个仲裁中使用。更大的问题是事实及专家证人在一个仲裁中开庭所作出的口头证供,如何被置身于合约链中的一方依赖并援引于另一个仲裁上。这不能单靠在涉及合约链的争议的仲裁中委任相同的仲裁员便可解决。针对这情况,HKMAG Terms的第18条(b)容许仲裁庭指令涉及相同问题的多个仲裁同步进行(concurrently),及在一个仲裁中取得的证据可在另一个仲裁上使用。实务上,多个仲裁可同时开庭,而有关的证人的证据会被其他仲裁所接受,当然其他当事方可对其证据作出评论

  涉及相同问题的租约链(charterparty chains)的争议,租约链中的当事方为确保争议得到一致的判决,会尽量在各个仲裁中委任相同的仲裁员,这做法在海事仲裁中十分常见。但英国最高法院的判决Halliburton v. Chubb (2020) UKSC 48却为这做法带来不确定性。Halliburton v. Chubb (2020) UKSC 48指仲裁员若在多个涉及相同问题的仲裁中被委任为相同的仲裁员,视乎行业的惯常做法(custom and practice),有责任在涉及的仲裁中披露有关委任,因这些委任或会使该仲裁员被视为存有偏见。这判决源于对相同的仲裁员有可能在一个仲裁中获得一些信息或证据,从而影响了他在另一个仲裁的判决,有违自然公正的考虑。但该案中提到以LMAA Terms进行的LMAA海事仲裁,当事方被视为接受在多个仲裁中委任相同的仲裁员这惯常做法,对仲裁员的公平或公正不会引起质疑。这观点与国际律师协会发布的国际仲裁利益冲突指引的看法近似。在该指引中提及仲裁员重复被委任的情况,基于海事仲裁本身的惯常做法,并不需要披露。事实上,在多个仲裁中委任相同的仲裁员及重复委任,同样是香港海事仲裁的惯常做法,而根据HKMAG Terms进行的海事仲裁,可减少Halliburton v. Chubb (2020) UKSC 48带来的影响。但一些采用一般商事机构仲裁规则的海事合约,则有机会在多个仲裁中委任相同的仲裁员时出现争议,尤其是面对不合作的一方,或对海事争议认识不多的律师或仲裁机构。这争议往往会使仲裁裹足不前,导致一方放弃委任相同的仲裁员,从而增加相同争议在多个仲裁中出现不同判决的风险。

  针对涉及小金额的争议(例如十万美元以下),可以HKMAG Small Claims Procedure解决。HKMAG Small Claims Procedure提供简单快捷的程序,并对仲裁员的费用及可收回的律师费用设限,让用家有更好的预算,不怕费用失控。这是一般商事机构仲裁规则难以比拟,即使一些仲裁规则提供简易程序。

  6.海事仲裁不是以临时仲裁为主? 为什么HKMAG会有机构仲裁管理程序? HKMAG的临时仲裁与机构仲裁程序有什么分别?

  由于《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只适用于机构仲裁,HKMAG 为使用家能透过有关《安排》向内地法院申请财产、证据及行为保全,便定立了机构仲裁管理程序。

  HKMAG是该《安排》下被指定的仲裁机构,海事合约采用HKMAG机构仲裁条款,可根据《安排》作出保全申请。

  HKMAG机构仲裁程序同样是根据HKMAG Terms进行,程序上与根据HKMAG Terms进行的临时仲裁无异,主要是由仲裁庭作为程序的主人推进仲裁.

  按照HKMAG 机构仲裁程序,申请人只需将仲裁通知书抄送给HKMAG, HKMAG 便会根据机构仲裁程序,管理仲裁。

  HKMAG机构仲裁程序的应用,必须透过合约中的仲裁条款,或在争议发生后通过双方之间的协议,明示适用该程序。

  7.HKMAG的机构仲裁管理程序会否使仲裁变得昂贵?

  答案是不会的。

  HKMAG机构仲裁,在仲裁程序以及仲裁费用上实际与根据HKMAG Terms进行的临时仲裁无异。至于机构仲裁的费用,HKMAG不认为需要收取昂贵的仲裁注册费(registration fee)及行政费(administrative fees),这些仲裁费用有违HKMAG的理念,即HKMAG仲裁以高效、快捷且注重成本的方式进行。

  根据HKMAG机构仲裁程序进行的仲裁,HKMAG不会收取按照争议金额而厘定的行政费。

  HKMAG机构仲裁程序的第8.1条提及的注册费用,HKMAG委员会定为港币一千元。

  HKMAG机构仲裁程序的第8.3条所提及的如HKMAG在管理仲裁时产生的费用,有关费用属仲裁费用的一部分。一般来说,HKMAG不预期会有其他费用产生,除了资金保管的费用外(fund holding service)。资金保管的费用(fund holding service),也只在有需要提供此服务时才收取,例如代当事方保管费用担保(security for costs)或索赔担保(security for claim)。而该服务的费用为港币五千元

  8.HKMAG的机构仲裁会否向当事方就仲裁庭的费用收取预付(deposit)?

  与其他机构仲裁规则一样,HKMAG 机构仲裁程序会要求当事方在指定的时间内就仲裁庭的费用提供预付。

  但不同的是,HKMAG不会在仲裁开始时要求当事方预付大笔的仲裁庭费用。

  有关预付的要求及所需金额,HKMAG会与仲裁庭咨询后作出。根据HKMAG Terms的附件一,仲裁庭有权要求当事方支付中期费用及为仲裁庭的费用提供担保。HKMAG机构仲裁程序中提及的预付的要求,实际上与仲裁庭在HKMAG Terms下就其费用可行使的权力没有冲突。

  9.如果希望选择香港作为仲裁地点去处理海事争议,应该怎样做?

  HKMAG建议用家在海事合约中选用以下仲裁条款:

  (i)临时仲裁 (ad-hoc arbitration)

  “Arbitration in Hong Kong in accordance with the HKMAG Terms and HKMAG Small Claims Procedure, Hong Kong* / English* law to apply.(*) Delete as appropriate. If no deletion is made, Hong Kong law shall apply.”

  (ii)机构仲裁 (administered arbitration)

  “Arbitration in Hong Kong as per HKMAG Administered Arbitration Clause. Hong Kong / English law* to apply.(*) Delete as appropriate. If no deletion is made, Hong Kong law shall apply.”HKMAG的网页载有上述两条仲裁条款的详细内容:https://www.hkmag.org.hk/hkmagclauses

  《BIMCO法律和仲裁条款2020》(BIMCO Law and Arbitration Clause 2020)亦可于上述网页找到。请注意,根据该条款进行的仲裁,属临时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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