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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讨70万工资!厦门法援中心为16名船员讨回劳动报酬提供法律援助

2020-1-6 8:52:59

  2019年3月18日上午,纪某等16船员带着大包小包的行李来到厦门市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原来,纪某等16名船员是福建某船务公司的船员,在该公司所属的某轮工作。

 

  由于公司经营不善,某轮被债权人申请扣押拍卖,而纪某等16人被船务公司拖欠了。七十几万的工资却无从着落!这些血汗钱能要回来吗?

 

  厦门市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了解到上述情况后,立即启动预案,成立接待专班,开通绿色通道,一部分工作人员受理审查该案,帮助船员整理相关材料;一部分工作人员安抚船员激动的情绪,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

 

  考虑到船员来自全国各地,后续立案、开庭、执行等可能还要往返厦门多次,为节省船员的费用,经市中心领导同意,指派本中心专职律师亲自特别代理此案。

 

  厦门市中心邱毅荣、陈少章律师代理该案后,经询问每个船员及查看了相关的证据材料,发现该案有三大难点及三大争议点。

 

  一是船员人数多,人员流动性大。16名船来自7个省份,且大部分船员在市中心办好手续后就要到另一家船务公司出海工作,下次要集中起来几乎不可能,平时有事需要沟通也只能通过电话或微信,且在海上经常无信号;

 

  二是船员被拖欠的工资不等。有的从2014年开始陆陆续续欠的,有的入职上船到下船一直未给付工资;

 

  三是船员在船身份不一。有的是水手,有的是大副,有的是船长,有的还兼任采购,因此在几十页的银行对账单中还要进一步厘清哪笔是工资收入,哪笔是购买船上物资的公款。

 

  针对以上困难,承办律师与船员签订了特别代理协议,特别授权承办此案,并事先准备了领取工资款项的相关法律文书。承办律师加班加点厘清每个船员的工资、来回路费、购买船上用品的拨款等,还原案件事实,并制作清单提交法院。

 

  争议点一是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件是否可以主张解除劳务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和缴交医社保;

 

  二是该案中有部分船员被拖欠的工资时间跨度超过一年,是否主张全部工资享有船舶优先权;

 

  三是有没有必要将某轮的债权人列为第三人。

 

  针对以上三大争议点,承办律师查询了大量了法律条文和案例,考虑到诉讼过程中法院可能组织调解,为增加调解谈判的筹码,基于当事人利益最大化,因此,在诉讼请求中一并提出经济补偿金、缴交医社保和全部工资均享有船舶优先权等。

 

  如果增加债权人为第三人有可能增加送达等诉讼时间,但考虑到后续可能组织调解和履行的问题,还是说服法院把将债权人列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诉讼庭审阶段承办律师据理力争,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对工资拖欠情况没有异议,但第三人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几点异议:

 

  一是对工资拖欠情况的真实性提出异议,指出部分船员的工资拖欠情况时间跨度太长,甚至有3名船员的工资从2014年开始陆续拖欠,且工资偏高,不符合行规和常理;

 

  二是根据《海商法》“优先权产生之日起满一年不行使而消灭”的规定,主张超过一年以上的拖欠工资不具有船舶优先权。

 

  庭审中,承办律师据理力争,针对第三人提出的第一点异议,承办律师指出3名从2014年开始拖欠工资的船员一直在该船上工作,有《船员服务簿》佐证,从银行流水中可以看出平时有支付一部分生活费用,拖欠的是工资差额部分,并且第三人也未有证据证明原告已足额发放工资,第三个提出的抗辩是第三人的主观臆断。

 

  针对第三人的第二点异议,承办律师认为,虽然《海商法》有“优先权产生之日起满一年不行使而消灭”的规定,但未明确一年的起算时间。

 

  由于船员在船上工作是一种持续性的状态,因此自船员上船时起至离船时止,可能会有一段较长的时间未发放工资,该期间可能超过一年,此时船舶优先权如果从第一次未发放工资起算,不仅无条件行使,而且与我国船舶优先权立法之目的——保护船员的合法权益相矛盾。

 

  因此,根据《海商法》设计船舶优先权最大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立法目的和司法实践,船舶优先权的起算时间应当从被告拒绝或无力支付工资之日起,或原告离船之日起算。第一次开庭后法官组织调解未达成合意。

 

  庭后,承办律师针对第三人提出的异议,还进行了市场调查并综合查询了多个船运信息网上各时期船员工资行情参考价情况,制度成表提交给了法院,并在第二次开庭中指出本案各船员的工资符合市场行情,并没有第三人提出的偏高的情况。鉴于承办律师充分的应诉准备,本案原、被告,第三人最后达成调解协议。协议主要约定,船员放弃来回路费、经济补偿金、缴交医社保等请求,第三人(债权人)承诺于收到调解书十日内支付船员的工资。

 

  9月4日,船员给邱律师发来信息,告知“工资已经拿到了,谢谢大家”。

 

  近几年来,航运业持续低迷,不少船企亏损严重,无法及时偿付工资,造成群体性船员追索劳动报酬案件频频发生。据统计,2016-2018年,仅船员追索劳动报酬的法律援助案件就达403件。

 

  本着为船员最大程度节约成本,避免船员频繁往返厦门,船员追索劳动报酬案件基本上都从一审、二审、申请债权登记、申请强制执行等阶段一代到底,而且是特别代理。这就要法律援助律师付出更多的精力和更娴熟的办案手法以及更细心耐心的职业操守。

 

  就本案来说,人数多,材料多,争议焦点多,为更早更好还原案件事实,反驳第三人的抗辩,法律援助律师更要加班加点,细致核对每一笔账目,计算每一名船员实际被拖欠的工资。

 

  终于在经过多次的沟通协调中,16名船员与第三人达成调解协议,被拖欠的工资也在最快的时间内通过法院打到船员个人银行账户上,而不是等到某轮被拍卖后再行分配。至此,一起群体性船员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结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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